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名下有多筆房地產,卻利用名下無房地之乙君名義買賣房地產,因乙君銷售房地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自住房地,得以排除課稅。經查乙君於2012年6月以總價1100萬元購入內湖區房地,旋即於10月以總價1180萬元出售該房地與丙君,且經該局查得乙君購屋資金全數來自甲君,且售屋後資金又全數匯回甲君帳戶,經核認甲君利用第三人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房地,漏報特銷稅,除補稅177萬元(1180萬元×15%),並處所漏稅額3倍罰鍰共計708萬元。=====有本事用人頭逃稅, 當然也要有本事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