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01年8月在桃園有*氏買了一間公寓.買的時候因為是新的裝潢.而且隔成4間套房.有4套家具以及4位房客而買.也是一連串的惡夢開始
重點1.當時簽約時.在合約家具方面代書都沒寫.而當時的我很警張的說家具及房客我都要.然而當時代書跟我說.沒關西只要在特別條例寫上現況交屋就好了而我也笨笨的答應了
重點2.當時說道現況說明書時.又在家具是否贈送的選項勾"否"當時的我又一次強調家具房客我都要.當時代書說沒關西只要+上現況交屋即可.然而代書卻不在家具欄位+上現況交屋.而是在是否漏水的地方+上現況交屋.但又在是否漏水的地方溝"否"然後再否的地方+2筆變差.在是的地方都是空白.
重點3.簽約時是101年6月下旬.然而交屋是8月中.交完屋後就是連續3天跟3位房客換約(租賃契約).然而在與第3位房客換約時.由房客跟我說上個星期房子有漏水.前任屋主有叫人來處理
重點4.在得知房客告知有漏水的情況下.第3次換約時我全程錄音.當時我就問前任屋主說.為甚麼房子有漏水
你們都不用跟我說.然而前屋主開始顧左右而言他.在這時有*氏業務近來.我同樣的問題也問了他.然而業務卻很驚訝的說.什麼.你的房子有漏水(連業務也不知道)然而我只是要問說如果半年內漏水.誰負責.再來就是業務及前任屋主的爭吵.(有錄音)
重點5.很不幸的.在交屋2個月後房子開始漏水.而且也把裝潢毀了.(漏水不是一滴一滴.是用流的)而漏水的地方在床正上方的燈具流下來.然而當時有房客安全性的考量.我馬上請業務來看.後來業務也跟前屋主協調
給我的答案是.請我找漏水師傅來看.而我也找了.估價13萬元.而我也很知道事情的急迫性及安全性.就請業務告知對方.我願意幫出6萬.然而對方卻回答.他不會賠.有本是叫我告他
以上重點相信大大們應該有底了.然後我就在12月份寄了存證信函.也在102年2月告了對方.再來又是對方無理的開始
第一次開庭在今年6月.我告他的價金返還.然而對方的辯論文卻扭曲事實.他說.當時本來不賣.是告知了我有漏水而我硬要買.他才賣得.然後還找了當時的代書做證人.當然我還沒公布錄音帶
然而在現況說明書.對方說.不知道何人在是否漏水的地方勾選"否"所以當天簽約他多+了2筆.也就是由ˇ便X.然而是的地方依然空白
而我就覺得奇怪了.正常而言.我找有X氏買房子.跟我介紹的業務是與我聯繫最多的人.但是代書卻比業務還清楚.第2.現況說明書一般不是由賣方及業務共同完成的.怎麼會有不知道何人勾否的答案出現
我不打算找證人是因為我以下有的證據應該比證人有用吧.也請懂得大大.幫幫忙過過眼
證據1.錄音黨有3段.其中第3段可證明從簽約到交屋都沒說到房子漏水的事情
證據2.請問有人明知房子有漏水.還會以市價的2備去買房子嗎
證據3.當時賣這房子的傳單.我還留著
對了.忘記說一樣.對方證人也就是代書是某位議員的老婆.
所以很多人都告知我說.我是小蝦米對大鯨魚.是真的嗎
在加註一點.在對方不願意賠償的狀況下.多方收集證據.才知道還有所謂的水泥塊剝落.鋼筋外露...等
也就是說.包誇裝潢.漏水....費用.維修早已破百.不是那7萬的問題了
過山刀 wrote:
本人在101年8月在...(恕刪)
1.01提倡正名,有巢式房屋
2.既然都已經開庭,何不把錄音檔提供給法官,可不可以當為證物,法院去定奪
3.錄音檔沒錄到,不帶表沒有說到,而且你有分段,證據力非常薄弱
4.你為什麼要用市價2倍的價格去買? 那問題不在賣家吧!
5.傳單代不代表證物? 應該是否定的
你的三個證據都非常弱,證人是不是議員的老婆不重要,只要她回答『忘了』,就對你非常不利。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我想你所花的精神,已經遠大於7萬元了。
只要是有寫『現況交屋』,拜託一定要當場仔細驗屋,最好下訂金前在合約就先寫好驗屋通過合約方生效,再寫一句買賣不成原金退還,如果賣方做不到,或不讓驗,或百般刁難,這種房子就別碰吧!可以買的又不是只有這一間。
買車都要驗車了,買房子還不驗屋嗎!
迷之音:我還是很好奇,為什麼你要花市價兩倍的價格去買?
dennis10 wrote:
1.盡快把錄音檔提供...(恕刪)
我已經把錄音做成文字檔.我也會在下次開庭提交法官
只是.是在人為.過程一般會導自結果不同.先說.我不是正義感特別重.只是依照下列的理由.讓人忍無可忍
理由一 當漏水發生時.我有誠意處理.但是卻被回說.有本事告我阿
理由二 錢再賺就有了.不要拿人生安全開玩笑.例如1漏水的地方剛好是床正上方的燈具.如果不幸半夜被電傷算誰的.例如2 梯廳原屬公共空間.電源他全數遷走了.導自3樓74歲的阿婆多次差點受傷.(阿婆親口跟我說的.包跨店員被前屋主遷走的事)如果受傷算誰的
例如3.在沒燈的時間內.住戶或房客受到傷害.算誰的
所以我並不後悔買這房子.但卻拿人的安全開玩笑.為了賺錢.可以這樣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