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與某甲完成房屋交易一筆,並已完成價金支付、過戶手續。
六月時花費三十萬完成房屋裝潢,六月時遷入。
七月時接到某甲父親之存證信函,指該屋當初贈與給某甲時即約定於某甲父親過世前不得買賣,要求我把房屋返還,並限期搬出。
再電聯某甲時手機已成空號,無法聯絡上。
問題:
一、該屋為某甲所有,某甲之父親是否得以當初贈與之契約約定(假設有白紙黑字)主張交回房屋?交回對象 是給誰?不可能是交回給某甲的父親吧?而要交給某甲,第一聯絡不上,第二他原本就想要賣掉了。
二、如果不理會某甲父親之存證信函,會怎麼樣呢?我在想,是某甲打破當初贈與之承諾,所以某甲父親應該 對某甲提告,而非找我!也非由我去找某甲解決!其效力應該不及我這善良第三人!
三、如果某甲出現說要解除交易,我一定要解除嗎?因為當初該屋有比市價稍微便宜一、二成,且地點不錯, 該屋狀況也不錯。我並不想解除該交易。而且我已花三十萬裝潢。
四、「該贈與的不得買賣條件」與「此次買賣交易」何者為大?
請求高手解答!
curstw wrote:不用理他
七月時接到某甲父親之存證信函,指該屋當初贈與給某甲時即約定於某甲父親過世前不得買賣
你是善意第三者
那贈與契約一事,只發生在他們之間,與你無關!
ragexyz wrote:
對方要先搞定自己的兒子
再由這位某甲來賠償你的損失
他要告的第一順位是某甲不是你
他告贏某甲後
再由某甲來賠償你的損失
至於怎麼賠償又換成是你和某甲的談判問題
完全不用理他
那是他們父子的事
與你完全無關
以上
平安、健康最重要
會約定「贈與不得買賣,要對方父親過世後才可以買賣」
會否是他父親原本就住在房子裡面了?
(某甲賣屋時,屋況已收拾乾淨,看不出是有人住在裡面。。。假設某甲是趁他父親不在國內時賣屋)
這樣某甲父親拿出「贈與契約」說該交易自始無效,
且如果該契約裡有註明「需無償提供某甲父親居住至死亡後才得以買賣的話」
常說「買賣不破租賃契約」,那「買賣可破贈與契約中無償居住嗎?(有點感覺是無償租賃)」
如果是這樣的話,某甲父親有權搬進來嗎?(太恐怖了吧!)
這樣我不就成了冤大頭了,該房產是以贈與契約約定使用,根本查不到有否租借情事。
這個事件感覺上某甲父親是受害者(假設原本贈與契約約定他住在裡面至死亡),我也是受害者,
那該居住權、所有權該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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