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棘手問題,請求高手解答:房屋完成交易,對方家人寄存證信函說該屋贈與給對方時約定不得買賣,要我返還該屋,並限期遷出。

五月與某甲完成房屋交易一筆,並已完成價金支付、過戶手續。

六月時花費三十萬完成房屋裝潢,六月時遷入。

七月時接到某甲父親之存證信函,指該屋當初贈與給某甲時即約定於某甲父親過世前不得買賣,要求我把房屋返還,並限期搬出。

再電聯某甲時手機已成空號,無法聯絡上。

問題:
一、該屋為某甲所有,某甲之父親是否得以當初贈與之契約約定(假設有白紙黑字)主張交回房屋?交回對象 是給誰?不可能是交回給某甲的父親吧?而要交給某甲,第一聯絡不上,第二他原本就想要賣掉了。

二、如果不理會某甲父親之存證信函,會怎麼樣呢?我在想,是某甲打破當初贈與之承諾,所以某甲父親應該 對某甲提告,而非找我!也非由我去找某甲解決!其效力應該不及我這善良第三人!

三、如果某甲出現說要解除交易,我一定要解除嗎?因為當初該屋有比市價稍微便宜一、二成,且地點不錯, 該屋狀況也不錯。我並不想解除該交易。而且我已花三十萬裝潢。

四、「該贈與的不得買賣條件」與「此次買賣交易」何者為大?

請求高手解答!
2013-07-20 7:28 發佈
怎麼看都與你無關
不用理他

記得如果是不知情的情況下
你只算是非關的第三人
對方要先搞定自己的兒子
再由這位某甲來賠償你的損失
他要告的第一順位是某甲不是你
他告贏某甲後
再由某甲來賠償你的損失
至於怎麼賠償又換成是你和某甲的談判問題
你不想交還房子
也是可以的
完全不用理對方
那是他跟兒子的事
與你無關
他再來煩你就報警
curstw wrote:

七月時接到某甲父親之存證信函,指該屋當初贈與給某甲時即約定於某甲父親過世前不得買賣
不用理他

你是善意第三者

那贈與契約一事,只發生在他們之間,與你無關!


ragexyz wrote:
對方要先搞定自己的兒子
再由這位某甲來賠償你的損失
他要告的第一順位是某甲不是你
他告贏某甲後
再由某甲來賠償你的損失
至於怎麼賠償又換成是你和某甲的談判問題

完全不用理他
那是他們父子的事

與你完全無關


以上
平安、健康最重要
如果他要跟你買回
價格就由你開
感覺應該對你是沒有影響,但可請教專業律師
人家父親也是可以告你,看提訴訟的法源和內容,只是看法院受不受理,受理的話怎麼判
無辜被告的話,也許最後沒事,但過程免不了要出庭跑幾趟
可是有一種情況,
會約定「贈與不得買賣,要對方父親過世後才可以買賣」
會否是他父親原本就住在房子裡面了?
(某甲賣屋時,屋況已收拾乾淨,看不出是有人住在裡面。。。假設某甲是趁他父親不在國內時賣屋)

這樣某甲父親拿出「贈與契約」說該交易自始無效,
且如果該契約裡有註明「需無償提供某甲父親居住至死亡後才得以買賣的話」

常說「買賣不破租賃契約」,那「買賣可破贈與契約中無償居住嗎?(有點感覺是無償租賃)」
如果是這樣的話,某甲父親有權搬進來嗎?(太恐怖了吧!)

這樣我不就成了冤大頭了,該房產是以贈與契約約定使用,根本查不到有否租借情事。

這個事件感覺上某甲父親是受害者(假設原本贈與契約約定他住在裡面至死亡),我也是受害者,
那該居住權、所有權該如何了?



你沒被某甲告知這件事
那你最多也是受害者
如果某甲父一直煩你
你又找不到某甲
就報警

對了
你有經仲介買房嗎
有就通知仲介處理
另外對方存證信函有附任何資料可證明某甲父親所言?
若父子間口頭約定沒書面文件
真的不用鳥他
你這邊應該是屬於善義的第三者,依照土地法第43條只要登記之後再不動產物權的部分,就有絕對的法律效力了,對方應該沒辦法,主張返還物權的部分,他只能跟第二方求償。

應該是這樣吧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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