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預售屋,最近要跟建商簽約..
依據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規定: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
但廠商把合約內的房地總價改為房屋價款..
說房屋有分土地價款跟房屋價款,只有房屋價款可以保留5%做保留款(大概10萬)..
請問一下:
1、那如果房子1000萬,以10萬保留款回推,那我的房屋價值是200萬,土地價值是800萬囉?
2、建商給我的契約書交屋保留款部分跟內政部訂定的差不多(除了房屋價款不一樣外),但所附的拆款表交屋保留款寫了10萬,以後有爭議時可以以內政部的條文主張自己的權利嗎?
3、建商在大概一個月前有寄給我契約書(稿)的電子檔,但內容有些錯誤及我們希望加註的部分,對方希望我一個禮拜後去簽約,那這樣算是已經有給我們5天的審閱期了嗎?可以要求建商提送正式契約書後才算審閱期嗎?
以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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