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簽約之交屋保留款

買了預售屋,最近要跟建商簽約..
依據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規定: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
但廠商把合約內的房地總價改為房屋價款..
說房屋有分土地價款跟房屋價款,只有房屋價款可以保留5%做保留款(大概10萬)..
請問一下:
1、那如果房子1000萬,以10萬保留款回推,那我的房屋價值是200萬,土地價值是800萬囉?
2、建商給我的契約書交屋保留款部分跟內政部訂定的差不多(除了房屋價款不一樣外),但所附的拆款表交屋保留款寫了10萬,以後有爭議時可以以內政部的條文主張自己的權利嗎?
3、建商在大概一個月前有寄給我契約書(稿)的電子檔,但內容有些錯誤及我們希望加註的部分,對方希望我一個禮拜後去簽約,那這樣算是已經有給我們5天的審閱期了嗎?可以要求建商提送正式契約書後才算審閱期嗎?

以上,感謝。
2013-07-12 12:4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預售屋

swcbug wrote:
買了預售屋,最近要跟...(恕刪)


後面建商改的算是磋商條款,簽下去的話,磋商條款效力高於內政部版...

0936010 wrote:
後面建商改的算是磋商...(恕刪)


可是問題是建商根本就沒磋商,直接就說保留款10萬,一副要就簽不簽就不要買的感覺,
這樣跟契約裡保留房屋價款的5%當交屋保留款不是違背嗎?

另外,契約有一條是寫說:乙方通知甲方交屋起超過15日內甲方仍不處理交屋者視為驗收完成。
這是不是代表著乙方通知交屋15日內甲方就要驗收完成(如果瑕疵太多包含乙方改善期間也要在15日內完成),超過的話就視為驗收完成,且需交付保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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