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安,小弟是高雄人,想請教有關於房屋奢侈稅的問題:
我去年8月賣出住了8年的左營區大樓中古屋,
今年2月買了三民區的大樓中古屋(已辦自用住宅),
現在想要換屋(想買仁武的中古透天)
請教:
1.房屋若買來未滿1年賣出,房屋奢侈稅得繳成交價的15%,是嗎?
2.房屋若買來1~2年內賣出,房屋奢侈稅得繳成交價的10%,是嗎?
3.是不是上述2條都是針對"非自用住宅"呢????
那我的是"自用住宅"但未滿1年,還需繳房屋奢侈稅嗎?????
4.像我的狀況想換屋,怎麼做比較省錢(指貸款、繳稅),是先買屋,再賣屋;
還是先賣屋,再買屋呢????
誠心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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