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最近看到一間房子,價錢算合理600多萬
但是屋主因奢侈稅的問題,4個月後(10月底)才能交屋
仲介說目前做法就是我們這邊要先付一筆訂金,放在仲介公司專戶
屋主將印鑑證明及權狀押在代書那
雙方先簽一份契約(協議書),約定10月底交屋,如有一方反悔須賠償對方成交價10%的金額
等到10月底的時候雙方在簽一份正式買賣契約,並辦理過戶貸款交屋事宜!
1.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否會被查到?查到的話我們這邊會有甚麼樣的法律責任?
2.因無法馬上交屋,所以訂金可否要求只先付10萬?
3.是否還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敬請不吝告知,謝謝!
ppjeff wrote:
各位大大好最近看到一...(恕刪)
付訂金前,先向各區國稅局檢舉屋主逃漏國稅:
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
台北國稅局
http://www.ntbt.gov.tw/
北區國稅局: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
中區國稅局:
http://www.ntbca.gov.tw/etwmain/
南區國稅局:
http://www.ntbsa.gov.tw/etwmain/
高雄國稅局:
http://www.ntbk.gov.tw/etw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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