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問,簽訂預售屋買賣時,有一條"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但簽約時銷售小姐把它修改了只"保留5萬為交屋保留款",目前還沒交屋,因為在簽約後這段期間,反應一些品質上的細節,發現他們都不是很積極在幫忙處理,為了保障交屋時的品質及權利,所以我想把它改回原條文的"總價百分之五"這樣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