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下訂了一間預售屋,銷售人員給我們的平面圖只標示我們買的坪數為27.51,
然後我們詢問公設比他回答我們"大概30",
我當場換算了一下公設如果30%,那房子的實際坪數至少還有19(含陽台雨遮)
下訂完後他也附給我們一張室內的尺寸表,告知我們等合約書出來在過去簽約,
可是回家後我們仔細的算了一下他給我們的尺寸表,室內的實際坪數竟然只有16(含陽台雨遮)
這樣室內幾乎差了三坪耶....
我們上網爬了很多文,網路上說建商會把梯間有的沒的算到主建物的坪數中,這樣是很正常合理的嗎?
三坪如果歸到公設就是36%了.....
如果不算公設將來我驗屋短少2.5坪他說梯間也算不找補那我就只能接受嗎?
想請問有買過預售屋的大大們你們有碰過這樣的問題嗎?
知道合約寫的尺寸跟室內實際有差該怎麼做?
雖然也有人說差那幾坪沒差,但是現在房價寸土寸金我很難不去計較的說...
謝謝幫忙回答!
參考資料:
1.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65號判例:買賣不動產之面積短少,與權利瑕疵無涉,應屬民法第354條所定物之瑕疵範圍。
2.內政部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八三六二八號公告修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第五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之處罰相關規定: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二、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買賣雙方互不找補;惟其不足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者,買方只找補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部分為限(即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係以土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車位如另行計價時,則不含車位價款)除以房屋面積所計算之平均單價,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三、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以上,不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http://tw.myblog.yahoo.com/jw!nyRiPiuRCRm2Gl875Xwg8RoWHtLacw--/article?mid=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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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i201127 wrote:
最近下訂了一間預售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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