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漲價歸公」的想法很早就有人提出來過,如果政策上規定房地產出售價格,二手房以買入價加上裝修、稅費、利息...等所有成本為賣出價的上限,新房以土地取得價格加上建築成本及一定合理比例的毛利為賣出價的上限,以上多出的部份一律作為政府稅收,專款專用用於改善居住環境,促進居住正義用途,包括都市更新、社會住宅、公共建設(捷運、公車、公園、運動場、污水垃圾處理...等),這樣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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