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租的房子發現會漏水,房東說是房屋結構的問題無法修理。
但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有規定房東之修繕義務,房租契約裡面也有這一條。
房東拒絕修理漏水是不是已經違反租約了?我還該不該按照租約繳房租給他?
煩請版上各位大大給我意見。
過了幾天後又要繳房租了,我想趁機跟房東釐清責任。
zzy16 wrote:
小弟租的房子發現會漏水,房東說是房屋結構的問題無法修理。
但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有規定房東之修繕義務,房租契約裡面也有這一條。
房東拒絕修理漏水是不是已經違反租約了?我還該不該按照租約繳房租給他?
煩請版上各位大大給我意見。
過了幾天後又要繳房租了,我想趁機跟房東釐清責任。
房東有修繕結構體漏水的義務,
但是修不好你能怎麼辦?
很多人連自己家的漏水都修不好.
更何況漏水很多情況是樓上漏下來的,
若是樓上不願意配合,你要幫房東打官司還是叫樓上替你付租金?
修漏水是修漏水,付租金是付租金,
所以有漏水的房子卻修不好的房子都應該給房客免費住囉?
若是你自己在看房時明明有漏水或漏水處顯而易見你自己沒看見,
你也自願承租了,
那怪誰?
若是房東在看房時刻意隱瞞漏水,
你可以試著跟他商量減少租金(應該沒人會理)
或商量提前解約或到期時自動解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簡單說
民法規定,房客需盡到通知屋主的責任,否則造成更大的損失時,房客可得負賠償責任,房東除可直接向房客
要求賠償之外,也可以從押金裡扣除
若房客已經告知房東而遲未修繕,則房客可以,終止契約或自行請人修復,於兩年內向房東索取修繕費或抵繳房租
其次
房子結構性的缺陷如漏水龜裂或硬體設備損壞如馬桶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由房東負責修繕
其他像燈管,燈泡,橡膠墊片等消耗性物品,如果因房客的不正常使用而毀損,則由房客負責
樓主的問題主要在於屋體結構
沒有所謂的牽扯樓上樓下,屋體結構就是屋體結構
而樓主主要做法就是"告知"然後"討論"以及你提供方法給予房東選擇
自行修繕之後房租扣除或是房東修繕
而非樓主你自行主張先斬後奏,這樣當然不行
基本上租久了,跟房東有感情了,甚麼都好說
如不然,那麼建議換個地方解除合約
頂多累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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