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法34-1而出售的土地,沒簽署委託買賣要付仲介費嗎?

家族一個長輩的問題,一塊共同持有的土地有ABCDE等5人持有
其中A B C因為人數、持有部份過半所以引用土地法34-1出售
如果D E自始就沒有簽署委託仲介買賣的契約書與後來的買賣契約書
就讓土地交易完讓款項放在法院提存
這樣的情形DE兩人還要付仲介費給仲介嗎?
請教大家,謝謝大家回應
2013-05-23 8:16 發佈
我個人是認為,如果是一般房屋仲介,彼此沒簽委任契約,
就算賣掉都不受他(仲介)拘束。

反觀你的優先承買權是法律授權給的,並不是房仲去爭取或
斡旋來的,舉重以明輕,

沒簽約都不用付錢了,更何況是沒簽約,再加上是法律給的
承買權機會呢??房仲連這種錢都敢肖想,應該收錄到黑心房
仲著作系列。

給您參考
謝謝樓上回應,可能我寫的沒有很清楚...

我的意思是DE因為不得以只好讓ABC根據34-1出售"全部"土地
ABCDE都是賣方,DE完全不想出售,自始沒簽署任何委託出售的文件
DE因為資金調度因素也沒辦法把整筆土地吃下來
所以必須賣給他人,現在已經確定放棄優先承購權
只是長輩很度爛,根本不想賣,也沒簽署任何文件
現在還有"可能"必須支付仲介費
所以想請教大家支付仲介費的必要性
深觀眾生 皆是菩薩 獨我一人 實是凡夫
DE爽不爽都不能影響ABC要賣的多數決處分決定,
既然都用多數決了而且也有通知你們就完成程序了,
即便你們不同意,他也可以代你們行使。

重點是如果時間點還在優先承買權時限內,
看要不要找認識的建商進來買你們的優先承買權,
把ABC卡回去,替自己爭取比較好的條件。

imageman wrote:
謝謝樓上回應,可能我寫的沒有很清楚...

我的意思是DE因為不得以只好讓ABC根據34-1出售"全部"土地
ABCDE都是賣方,DE完全不想出售,自始沒簽署任何委託出售的文件
DE因為資金調度因素也沒辦法把整筆土地吃下來
所以必須賣給他人,現在已經確定放棄優先承購權
只是長輩很度爛,根本不想賣,也沒簽署任何文件
現在還有"可能"必須支付仲介費
所以想請教大家支付仲介費的必要性


要看是分別共有或是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的話就有持份,五個人如果平均的話就是每人持有1/5的土地
他們要賣的就是他們3/5的持份
你們不賣也沒關係,就變成DE跟新買方共同持有該土地
既然不賣也就沒有仲介費的問題了

但如果是繼承而未分割的土地
就會變成公同共有
應該是要到法院申請變價分割拍賣才能賣
如果沒有DE的授權書
將來賣掉之後提存到法院,也沒有仲介費的問題
畢竟DE跟仲介一點法律上的關係都沒有

因為DE是收到ABC寄來的通知
問你們要不要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已
反正沒有跟仲介簽任何契約,就不用付仲介費
DE兩人與仲介完全沒有任何委任關係(也無授權),因此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

得分後衛 wrote:
要看是分別共有或是公...(恕刪)



土地法34-1無法對分別共有(持分)土地之地主有拘束力.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amitychen wrote:
DE兩人與仲介完全沒...(恕刪)


請問你是聽說的還是有實際案例(判例)?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最高法院87.4.17台上字第866號判決

不用負擔仲介費
請問土地法34條-1 不對分別共有人產生拘束力,這點有判例嗎????

vicjou wrote:
土地法34-1無法...(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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