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一個長輩的問題,一塊共同持有的土地有ABCDE等5人持有
其中A B C因為人數、持有部份過半所以引用土地法34-1出售
如果D E自始就沒有簽署委託仲介買賣的契約書與後來的買賣契約書
就讓土地交易完讓款項放在法院提存
這樣的情形DE兩人還要付仲介費給仲介嗎?
請教大家,謝謝大家回應
既然都用多數決了而且也有通知你們就完成程序了,
即便你們不同意,他也可以代你們行使。
重點是如果時間點還在優先承買權時限內,
看要不要找認識的建商進來買你們的優先承買權,
把ABC卡回去,替自己爭取比較好的條件。
imageman wrote:
謝謝樓上回應,可能我寫的沒有很清楚...
我的意思是DE因為不得以只好讓ABC根據34-1出售"全部"土地
ABCDE都是賣方,DE完全不想出售,自始沒簽署任何委託出售的文件
DE因為資金調度因素也沒辦法把整筆土地吃下來
所以必須賣給他人,現在已經確定放棄優先承購權
只是長輩很度爛,根本不想賣,也沒簽署任何文件
現在還有"可能"必須支付仲介費
所以想請教大家支付仲介費的必要性
要看是分別共有或是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的話就有持份,五個人如果平均的話就是每人持有1/5的土地
他們要賣的就是他們3/5的持份
你們不賣也沒關係,就變成DE跟新買方共同持有該土地
既然不賣也就沒有仲介費的問題了
但如果是繼承而未分割的土地
就會變成公同共有
應該是要到法院申請變價分割拍賣才能賣
如果沒有DE的授權書
將來賣掉之後提存到法院,也沒有仲介費的問題
畢竟DE跟仲介一點法律上的關係都沒有
因為DE是收到ABC寄來的通知
問你們要不要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已
反正沒有跟仲介簽任何契約,就不用付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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