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原來的房東要漲價
公司要換租個新地方當倉庫
這幾天總算找到了
和新房東相談還算愉快,就簽了
席間提到舊租約的問題
先不談公證的部份
據我所知
一般的定期化契約
房東和房客談妥,約定好期間和價錢後
雙方用印,就算完成契約
租約滿後,如果房客有意續約
但房東沒簽新約,就直接續租收租
這樣變不定期契約?
遇到的狀況是
如果房東有意續租,也將新約寄給房客
但房客不願再續租,但沒回覆
照新房東的說法,根據法條,這樣契約自動生效?
原契約上是說,"契約滿期,自動失效"
"如欲提前中止,需提前兩個月告知"
那如果我們就按合約規定
滿期後將空房交回就可以
還是要提早告知不續租才可以呢?
fulling wrote:
因為原來的房東要漲價...(恕刪)
來看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第450條第1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
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
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
繼續契約。
所以,原則上定期租賃契約期滿時,租賃關係就自動消滅,承租人要返
回房屋,出租人還押金給人家。例外,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你們公司
還不搬走,並付租金給房東,而房東也收租沒表示反對,才會變成不定
期租賃。
定期租賃契約按照450條規定,期滿時就自動消滅了,不需要提前通
知要不要終止,否則定期租賃不就跟不定期租賃混為一談。
租約期滿時,你公司沒有繼續使用房屋,也沒有再付租金,
當然就沒有自動轉成不定期租賃契約的問題。
他寄一張新的合約書給你,就是想再訂一分定期租賃契約,你們並沒
有表示要簽約,新的契約也不會成立。
那契約上寫"契約期滿自動失效",如欲提前中止必須提前2個月通知,
這樣約定有問題,到底是契約期滿前要不要續租必須2個月前通知,還
是契約期滿前,如欲中止必須提前2個月通知。從文義看起來,你們訂
的是一個可以提前中止的定期租賃契約,租期到12月底,8月底不想租
只要在6月之前提前通知中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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