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去電問過建管處說若未成之管委會是該樓層的人負責
但成立管委會則是全部人負責....
就是事情發生了該樓層住戶一直說外牆是大家的要大家快成立管委會....
好像要把後續的賠償部分給所有住戶來負責...
雖說有道義上的責任...但心裡也覺得很是無辜啊...
所以想請教01上的大大到底外牆是算誰的呢?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100
以便發生這種狀況時,可由保險公司理賠
請問版大的社區是新成屋嗎?為什麼還沒有成立管委會?
如果是新成屋的話,那請建商出面講個清楚,肯定是施工不良造成的
kaison wrote:
有去電問過建管處說若未成之管委會是該樓層的人負責
但成立管委會則是全部人負責....
就是事情發生了該樓層住戶一直說外牆是大家的要大家快成立管委會....
好像要把後續的賠償部分給所有住戶來負責...
雖說有道義上的責任...但心裡也覺得很是無辜啊...
所以想請教01上的大大到底外牆是算誰的呢?(恕刪)
目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的牆面,如果未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
個人認為,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份的權責範圍(連結兩個專有部份的共同壁、樓地板除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
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
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
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
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
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
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
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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