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屋主留下的頂樓遮雨棚維護問題

情況有點複雜,我想買一間頂樓公寓(4F),前後兩棟原是親戚,一起搭起鐵皮遮雨棚預防漏水(只搭約2/3,不是密閉空間),在搭鐵皮遮雨棚的時候未取得所有住戶同意就自行興建,曾有人報拆過,但是最後沒有拆除,目前集水槽已銹爛,水會直接流到一樓住家再流到公共樓梯(公寓的設計是1F是停車位,2F才是公寓的1F),下大雨時,樓梯會有較多水影響鄰居,此事已報到管委會.

簽約在即,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 日後遮雨棚若被吹落,我是否須負責?還是所有住戶的責任(頂樓為公共區域)?
2. 我是否應負責維修?會不會修了之後,反而所有責任都歸我一人?
3. 大家都建議我,根本不要去維修他,簽約時註明是前屋主留下的違建,這是否正確?
4. 日後若被拆除,我是否須付拆除費用?

因為大家都建議我不要去動遮雨棚的部份,目前我傾向協助1F改善排水問題.
關於遮雨棚的問題我一直找不到正解,大家是不是可以給我建議,我應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
或是這到底應該問哪個單位才知道?感謝
2013-05-07 22:59 發佈

choham wrote:
情況有點複雜,我想買...(恕刪)

4樓公寓與大樓不同,是84年之前蓋的舊違建,買了責任歸你,使用也歸你,
翻修,拆除由你決定.
那如果是84年之後蓋的呢?該公寓87年完工~~

RICE 1502 wrote:
4樓公寓與大樓不同,...(恕刪)
choham wrote:
情況有點複雜,我想買一間頂樓公寓(4F),前後兩棟原是親戚,一起搭起鐵皮預防漏水(只搭約2/3,不是密閉空間),在搭鐵皮的時候未取得所有住戶同意就自行興建,曾有人報拆過,但是最後沒有拆除,目前集水槽已銹爛,水會直接流到一樓住家再流到公共樓梯(公寓的設計是1F是停車位,2F才是公寓的1F),下大雨時,樓梯會有較多水影響鄰居,此事已報到管委會.

簽約在即,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 日後鐵棚若被吹落,我是否須負責?還是所有住戶的責任(頂樓為公共區域)?
2. 我是否應負責維修?會不會修了之後,反而所有責任都歸我一人?
3. 大家都建議我,根本不要去維修他,簽約時註明是前屋主留下的違建,這是否正確?
4. 日後若被拆除,我是否須付拆除費用?

因為大家都建議我不要去動鐵皮的部份,目前我傾向協助1F改善排水問題.
關於鐵皮的問題我一直找不到正解,大家是不是可以給我建議,我應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
或是這到底應該問哪個單位才知道?感謝


1.是. 因為違建的地上物所有權 是歸在當初頂樓的附屬建物
你買了 就是你承擔.

2.修不修 都是你要負責. 當然 使用權也是你的.

3.正確. 但除非地上物所有權 當初有獨立掛在該名屋主名下, 否則是歸給頂樓.

4.需要.


若你不想使用 可以拆掉.

choham wrote:
那如果是84年之後蓋...(恕刪)


那就表示 該違建並非屬於 [緩拆] 距級的違建

等於沒有免死金牌

反而算燙手山芋
謝謝zax903的回覆,

1.所以我買了之後我都要負責,不能註明是因為前屋主留下的而不去管他囉?要怎麼知道所有權是不是前屋主?
2.另外鐵皮遮雨棚與隔壁共有,若隔壁不願一起修繕或不同意拆除,我又該怎麼處理?
3.若頂樓空間屬全體住戶共有,那維修費用可以請全體住戶分擔嗎?

*不拆除他其實也有好處,就是下大雨時,屋頂的水可以少一點~~

這件事困擾我好多天了,現在已變成讓我猶豫買這間房的主因...

zax903 wrote:
1.是. 因為違建的...(恕刪)
choham wrote:
曾有人報拆過,但是最後沒有拆除--->有想過為何報拆卻沒拆嗎?


因考量屋頂老舊造成住屋漏水問題, 符合法規的頂樓加蓋是合法的,各地規定或有不同,以台北市為例,依照「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八款條文)」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 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 ,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 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 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 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 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

4. 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X三公尺 ,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 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3 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

因此,若興建當時有合法申請,接手的屋主自然可以依法進行修繕,提供您參考!


前屋主蓋好的遮雨棚,最高處約有3m,屋簷也超出女兒牆,我猜想之前沒拆可能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是用來擋雨防漏水所以沒強制拆,如果要合法建,錢就要花多了(等於現在要拆掉重建 >_<)


Arthur.Leo wrote:
...(恕刪)
我也有相同的問題, 我的是傳統五樓無電梯公寓. 我是樓下四樓的住戶, 頂樓有加蓋無牆壁的鐵皮屋頂且集水槽已飛走多年, 外加上方的鐵皮也有部分飛走了.
現在只要下一點點點點點.. 毛毛雨 頂樓所有的水就會洩到我前陽台的雨遮造成相當大的噪音(看電視要轉到非常大聲/說話要很用力大聲說話)

頂樓為投資客(投資客非本地人也不住這邊, 且為多人合股)購買約5年, 叫他修理也不修理, 說頂樓為共有的部分所以鐵皮維修需要大家一起負擔! 而且那個鐵皮屋頂不是他蓋的所以不是他的因為他買來的時候就有了.
但他的前屋主於多年前加蓋的鐵皮屋頂並沒有獲得大家的同意就直接蓋了.

上星期我打1999請市政府處理當中, 目前無下文.
建議你還是維修

1.排水會好一點
2.你的屋頂不會積水

至於弄到拆除
就給它拆吧!

至於維修
如果樓下叫你修,你就請問他
頂樓是大家的或是你私有的

大家的就是大家出錢
私有就是你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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