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有點複雜,我想買一間頂樓公寓(4F),前後兩棟原是親戚,一起搭起鐵皮遮雨棚預防漏水(只搭約2/3,不是密閉空間),在搭鐵皮遮雨棚的時候未取得所有住戶同意就自行興建,曾有人報拆過,但是最後沒有拆除,目前集水槽已銹爛,水會直接流到一樓住家再流到公共樓梯(公寓的設計是1F是停車位,2F才是公寓的1F),下大雨時,樓梯會有較多水影響鄰居,此事已報到管委會.
簽約在即,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 日後遮雨棚若被吹落,我是否須負責?還是所有住戶的責任(頂樓為公共區域)?
2. 我是否應負責維修?會不會修了之後,反而所有責任都歸我一人?
3. 大家都建議我,根本不要去維修他,簽約時註明是前屋主留下的違建,這是否正確?
4. 日後若被拆除,我是否須付拆除費用?
因為大家都建議我不要去動遮雨棚的部份,目前我傾向協助1F改善排水問題.
關於遮雨棚的問題我一直找不到正解,大家是不是可以給我建議,我應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
或是這到底應該問哪個單位才知道?感謝
choham wrote:
情況有點複雜,我想買一間頂樓公寓(4F),前後兩棟原是親戚,一起搭起鐵皮預防漏水(只搭約2/3,不是密閉空間),在搭鐵皮的時候未取得所有住戶同意就自行興建,曾有人報拆過,但是最後沒有拆除,目前集水槽已銹爛,水會直接流到一樓住家再流到公共樓梯(公寓的設計是1F是停車位,2F才是公寓的1F),下大雨時,樓梯會有較多水影響鄰居,此事已報到管委會.
簽約在即,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 日後鐵棚若被吹落,我是否須負責?還是所有住戶的責任(頂樓為公共區域)?
2. 我是否應負責維修?會不會修了之後,反而所有責任都歸我一人?
3. 大家都建議我,根本不要去維修他,簽約時註明是前屋主留下的違建,這是否正確?
4. 日後若被拆除,我是否須付拆除費用?
因為大家都建議我不要去動鐵皮的部份,目前我傾向協助1F改善排水問題.
關於鐵皮的問題我一直找不到正解,大家是不是可以給我建議,我應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
或是這到底應該問哪個單位才知道?感謝
1.是. 因為違建的地上物所有權 是歸在當初頂樓的附屬建物
你買了 就是你承擔.
2.修不修 都是你要負責. 當然 使用權也是你的.
3.正確. 但除非地上物所有權 當初有獨立掛在該名屋主名下, 否則是歸給頂樓.
4.需要.
若你不想使用 可以拆掉.
choham wrote:
曾有人報拆過,但是最後沒有拆除--->有想過為何報拆卻沒拆嗎?
因考量屋頂老舊造成住屋漏水問題, 符合法規的頂樓加蓋是合法的,各地規定或有不同,以台北市為例,依照「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八款條文)」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 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 ,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 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 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 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 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
4. 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X三公尺 ,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 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3 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
因此,若興建當時有合法申請,接手的屋主自然可以依法進行修繕,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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