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10天前.透過房仲售出1樓的華廈
買方已匯入房價的1/2在履保的帳戶
今天.買方卻以買入的1樓華廈.其下方(b1)為大樓的發電機房為由
未事先主動告知
要求取消合約.否則揚言訴訟.這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
賣方有義務在買賣前告知嗎?
我住了10年.也從不知機房在下方一事.
請達人指教
一般法院就買方簽約以後反悔的案件,通常會判決扣買方支付五到十%的定金。
相信我,買方比你著急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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