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報稅了,小弟剛好這兩年有買新屋、賣舊屋,所以在這邊遇到問題,想來請益一下。
我們在100.11月時買了新房,用太太名字,然後在101.7月(實價登錄前)賣掉了我名下的舊屋。兩間都是自用住宅。
新購入的,比較大、比較貴很合理,但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我查兩間的評定現值(契價),竟然是後買的、現在住的契價比較低!!!!
所以我在填重購自用住宅價格時,就會有錯誤訊息"重購價格應該於售屋價格",以至於無法填入。
以這種情形,我就是只能按照售舊屋的評定現值,核算公告稅率來設算所得,而無任何抵減嗎?
不知有哪位大大可以解惑
1."重購價格應該高於售屋價格"...這指的是土地增值稅?
2.我查兩間的評定現值(契價),竟然是後買的、現在住的契價比較低!!!!
合理,因為各個縣市的房屋計價方式不等於實際價格
一般買賣要繳的稅金比較大筆金額有二
1.土地增值稅:這個土地公告價格購入一定要高於賣出才能退
2.房屋評定現值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0504/34993934/%E5%94%AE%E5%B1%8B%E6%9C%89%E8%B3%BA%E9%81%B8%E6%A8%99%E6%BA%96%E8%AA%8D%E5%AE%9A%E8%99%A7%E9%8C%A2%E7%94%A8%E5%B8%82%E5%83%B9%E6%A0%B8%E5%AF%A6%E8%AA%8D%E5%AE%9A
(裡面有一張圖片有財產交易所得標準~點一下)
好像還是要買入大於賣出才可以退稅~~
不知道有沒有說錯?因為也遇到跟你一樣的事情~
不過我們的土地公告現值買入比賣出的大,房屋卻是剛好相反~
如有錯的話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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