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與家人在兩年前 購屋 貸款了190萬
是家人去申請勞工低率貸款 申請後還要審核 審核後還要抽籤才能辦
在兩個月前 收到一份公文 上說
(因公文遺失.概述一下)
因家人總收入超過當初的申請資格 而無法用這比較低的利率 而要把利率提高
還要把前兩年 不夠的利率補齊 單子上是叫我們在補上 約快3萬的利息錢
想請問說 這樣合理嗎 當初已經審核過了 而現在又再說我們不符合資格 而要補前兩年的利息錢
即使要調升我的利息 那也應該不用去補齊之前的利息錢吧 法律不是都不溯既往!!那銀行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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