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在研究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有幾個疑問想跟各位前輩請教:
1. 成交的定義
基本上房仲的約大部分是以"賣方簽了買方之議價委託書或要約書"或"買方簽署買賣訂金憑證",視作成交;賣方因此需要支付服務費。
我的疑問是:如果之後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買賣雙方有些條件談不攏(如:買方貸款不足額之處理方式),最後沒有完成交易;那還能算成交嗎?還是要付服務費給仲介?又如果有斡旋金或要約書,有沒有處罰的問題;如何認定?
2. 仲介服務費之給付
很多房仲都是簽約時先付一半或更多,交屋時再付剩下的。
我的疑問是:因為仲介服務費是按成交總價的比率計算,賣方在簽約時拿到可能只有10%的簽約金;後面買方能不能順利付完款其實有風險!如果要求按照買方付款之程序與比率,分四期給付仲介服務費;會不會有甚麼問題?
1. 成交的定義
基本上房仲的約大部分是以"賣方簽了買方之議價委託書或要約書"或"買方簽署買賣訂金憑證",視作成交;賣方因此需要支付服務費。
我的疑問是:如果之後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買賣雙方有些條件談不攏(如:買方貸款不足額之處理方式),最後沒有完成交易;那還能算成交嗎?還是要付服務費給仲介?又如果有斡旋金或要約書,有沒有處罰的問題;如何認定?
未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都不算成交。
不需要付服務費。
買方違約則斡旋金沒收或是要約賠償總價的3%,賣方違約則加倍返還斡旋金或是要約賠償總價的3%。
依文件中白紙黑字來認定,若文件中沒提到貸款問題,則簽約時不得以貸款問題為由拒絕簽約。
2. 仲介服務費之給付
很多房仲都是簽約時先付一半或更多,交屋時再付剩下的。
我的疑問是:因為仲介服務費是按成交總價的比率計算,賣方在簽約時拿到可能只有10%的簽約金;後面買方能不能順利付完款其實有風險!如果要求按照買方付款之程序與比率,分四期給付仲介服務費;會不會有甚麼問題?
何謂成交?買賣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即完成交,也就是仲介的工作就到此全部完成。後面的工作就是買賣雙方與代書的工作。現在仲介較講求售後服務,所以一般會協助處理協調至交屋完成。
目前一般買賣大多會使用房屋安全交易流程,簽約款至少都是10%,若簽約款付完後買方不繼續付款並違約,則可依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內容來處理。扣除給付仲介的4%服務費,也能拿到至少6%的違約金。
至於仲介費怎麼支付,在委託銷售合約或是斡旋單、要約書中都有白紙黑字血清楚。當然一切條件都可以在簽約時經由雙方同意即可修改。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