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2月買高雄市邊界的房子給娘家單身的媽媽住,二房358萬,因我們不是富裕人家,貸款沉重,所以在兩年後的100年12月托瑞隆路及永豐路口的永慶房屋(現在換招牌)賣330萬並付6%的仲介費.
現在國稅局要我繳奢侈稅33萬,還要付罰金50%計16萬5,總計49萬5千元......我每天都全身癱軟,不知道怎麼辦?????我的求救是:
1.罰金50%政府在沒通知沒警告的情形下直接罰,完全沒給補報稅的機會,賣屋二年後突然叫我繳奢侈稅並直接罰款50%,這個可以找議員或誰申訴,請國稅局要有通知及補報的機會,不要再讓其它的平民老百姓癱軟?
2.國稅局課稅理由是,配偶名下有房,但我們國家不是夫妻財產分開的嗎?先生名下雖有一房但不是我在住,國稅局小姐說這是明文公開法律,是我自己沒看清楚!那我是不是也要去背六法全書?希望政府可以多宣導,在這裡提醒大家要留意這一條法則.
3.98年12月2日跟建商簽約買屋,100年12月3日跟仲介簽約賣屋,仲介跟代書都跟我大聲說絕不會被課奢侈稅,我竟然無知沒看奢侈稅內容相信專業,結果國稅局說起算日是都過戶後的權狀上日期為基準,但仲介保證時我沒錄音,現在可以要求返還6%服務費嗎?
3.在這裡再跟大家分享一個慘痛的仲介經驗,我和仲介簽約時有明訂賣不到310萬不能收仲介費,結果仲介竟說反正我只要310萬,多賣的20萬是它們的,並吃著檳榔很江湖的要我簽收6%的變更合約書!所以大家記得仲介費的上下限都要明寫加進合約裡.
49萬5仟的稅,等於我要月領4萬以上,不吃不喝小孩不上學的一年薪水.....想到真的很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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