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要出售一土地,因沒買賣經驗怕誤踩地雷,小弟PO了主要內容請各位看看哪裡可能是地雷,以利簽約時修改自保.
第四條:辦理移轉登記所需證件限於用印款完成3日內交由受任地政士辦理。日後若有欠缺時雙方應配合提出,未配合提出者,視同違約。雙方允諾交付受任地政士之文件,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將文件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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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登記稅費之負擔:土地增值稅由【甲】方負擔,契稅、登記規費、印花稅、代書費由乙】方負擔,簽約費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標的物交付日期限於【產權移轉手續完成後7日內】辦理點交,屆期未能依約覆行移交時,有責任之一方視為違約論。
第七條:買賣標的物如有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者限於產權移轉前辦理塗銷登記,逾期未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甲方應負違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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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甲方保證標的物之產權完整性,若有任何瑕疵,應負法律責任。產權移轉無法完成時,可歸責之一方,視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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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本買賣標的物於移轉登記前,甲方依法應繳納而未繳納之一切稅費由甲方負責繳清。
地十條:本件買賣雙方同意依照102年之公告現值報繳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關於取得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甲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但乙方與其指定之登記名義人同負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甲方保證本件買賣並無優先購買權之情事,並於土地登記聲請書加註切結負責,如有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時,甲方應負責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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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甲方違反本契約各條之一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甲方應將已收價款退還外再罰壹倍違約金,乙方違反本契約各條之一者,甲方得沒收所收受全部金額並解除本契約,雙方絕無異議。
第十五條:買賣雙方之書面通知時,均依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其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者,均以郵寄日視為已依本契約受通知。
第十六條:本契約如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本契約經地政士當場說明,並經雙方詳閱無訛,恐口說無憑特立本契約書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八條:雙方己經自行查證他方之身分為真正以免受騙,如有不實造成損害,任何一方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同意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切結,而代理人亦會盡最可能之注意,協助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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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螢光筆 wrote:
土地買賣前應該功課要多做一點才是
因為不是職業投資人,是建商突然找上門,所以沒時間做足功課
得分後衛 wrote:
另外沒提到履保,買賣沒用履保嗎??
有打算找銀行承作
桃園上興 wrote:
地價稅分攤部分好像沒提及
這倒是沒注意到,謝謝提醒
rsc1234 wrote:
有些錢能省 但是這種法律的費用不能省
這是多年投資的結論
所言甚是看來還是找律師看一下,比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