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購買高雄龍騰建設楠梓區大X苑,簽約並付簽約金後,想放棄本契約,但代銷表明要沒收10萬的簽約金,問題是,當時並無提供朋友的5天審閱期,如今,去跟代銷要撤銷時提到審閱期問題,對方一付信心滿滿的囂張樣子說,審閱期沒用,因為我朋友有簽放棄審閱期的條款!!
但是放棄審閱期條款是用手寫在契約書後面,要我朋友簽字蓋章,這有效力嗎??然後我們據理力爭時,代銷又冒出一句說我朋友也有簽另一張單獨的放棄審閱期的切結書,但那份切結書並沒有給我朋友副本,由於我朋友當天看屋又被代銷七嘴八舌疲勞轟炸已經忘記當初是否有簽這份切結書,我們要求他拿出來,代銷又推說不在他那裡,說是在建商那裡,然後又說退不退簽約金是建傷的權利,她們代銷沒辦法做主,把責任權又推到建商那裡,要我們自己去找建商協商, 由於星期五已是簽約第四天,星期六日建商又沒上班, 星期一已經超過審閱期, 我們應該要自認倒楣嗎??請各為大大幫忙想個辦法??
PS:星期六日公平會或消保官那兒可以申訴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