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
家母有間房子租人,最近浴室發生漏水導致牆面滲水,
在房客通知後家母馬上請人修繕,並承諾所有漏水修繕費用皆會負擔
但是房客又提出另外的要求.........
要求修繕期間房租免收,因為修繕時影響居住品質
但是此次問題並未造成房客任何用品損壞
而且因為這間房子浴室有兩間,房客為單身入住
也不影響其衛浴使用,
不知道這樣要求房租免收是否合理?
不知有無大大遇過類似狀況,
如果確實房東應付賠償房客之責任,
那是修繕期間全部房租皆免還是有啥經驗法則可依循?
請大家賜教^^!!
但他拿內政部租賃契約中第12條這項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要家母補償他萬元以上,而且這個月房租至今未付!
可是我們只是修繕,這跟12條中的滅失意思有一樣嗎??
我個人解讀滅失的意思像是毀損到無法修復,
另外房客提及工人修繕時會有噪音與味道
導致他壓力過大暈眩想吐拉肚子(雖然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
說這部份也要給予適度賠償!!
這種要怎麼衡量............
如果我們不賠道他要求的金額房客說要提早解約,
我們是否可以依合約跟他索取違約金
(當初說租期未滿一年要補償一個月房租)
家母房子也不是第一次租人,
之前也都與房客相處愉快
我們也不是完全不補償他
但是總覺得他藉此拖延房租而且趁機需索
所以不願意照他的方式補償
不然以後隨便一樣東西壞了
就說造成他生活不便要求賠償不就沒完沒了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