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中一間房,查了謄本後發現去年11月買方才購入的
我和仲介說對方是投資客,那買的話我不就要負擔他的奢侈稅(雖說是買方要負擔的,但他一定把成本灌在買方上)
但仲介說他不用付奢侈稅的,又說..若要付的話我一定會知道。所以他沒必要騙我說他不用付奢稅。
我後來問銀行,銀行說我不會馬上知道,要等事後國稅局會有單子來才知道(這點我聽不太懂意思)
板上有了解的嗎??可以說給我聽聽嗎??
另外我在實價登錄上查到對方購入金額是880,但他開價1198,(而且銀行幫我鑑價才798)同事教我直接開880~930,上限就看我能負擔的金額,因為已經知道他了的成本了,而且只持有3個月,讓他賺300萬還真的是不開心...
各位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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