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預計過年前2/8就要交8成尾款,但買方到現在還沒有付
昨天才真正的仔細看了一下合約,原來這樣就視同違約!!
所以賣方可以解約,没收已支付的價款,沒想到這麼嚴苛??!!
雖然這樣真的很爽,莫明奇妙多了一筆小錢,不過感覺好像太不厚道了~~

剛剛代書打電話來說,簽約的買方(真正買方的女兒的男朋友20歲上下)因為貸款不過

已經換另外一個人辦貸款,所以貸款申請時間比較長,換誰我也不知道,也不需要我重簽合約
不過代書竟然說,因為他是申請 "渣打銀行" 是外商銀行,要送到國外簽核,所以比較久....
拜託~ 也才100多萬耶!! 你當100億嗎?? 這種說詞好難相信

代書跟我提了二個方案:
一、差額(尾款-貸款餘額)先付給我,等到他辦好貸款或湊到錢,再還銀行,從2/9以後實際支付銀行的利息,他們會補給我 --->這樣到底要等到幾時?? 我出租還有房租收入耶!!!
二、先付銀行貸款餘額,差額等到貸款下來再給我 --->這比較可怕,這樣就能過戶了耶!!! 不過臨時湊100多萬現金是比較難,他們也不想
感覺仲介&代書都是比較站在買方立場,都跟我說,買方也不是故意拖延,希望我能諒解...
說詞&提出來的方案,都是站在買方立場
但是我有必要對一個陌生人這麼好嗎?? 而且還是炒房的投資客!!!
(簽約當時買主女兒說,才剛用她的名義貸500多萬)
上網爬文,有些合約是簽每天收取違約金萬分之3,但我的合約並沒有寫,通常這樣的情況下,是該怎麼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