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阿公在北港有一塊土地在73年被政府徵收到現在已經將近30年了
十幾年前阿公過世.直接過給我爸在內的6個兄弟姐妹也是往生才另外分配坪數
最近我爸身體也撐不久了.原本也是可以比照辦理
但是我爸在我媽之前也有一段婚姻.也有一個女兒
當初離婚希望女方把小孩留下.對方不要
所以當時離婚協議書有寫那個女兒以後不可以回來分財產
但是協議書已經不知去向
可是有請教過代書:那樣的協議無效.她還是有權可以回來分
那現在因為那塊被徵收土地.不像其他房子跟一般土地過戶就好
現在只知道可分得的坪數.也還沒劃分.也沒有權狀.我爸希望只留給我們
家人也有問過代書可不可以寫遺囑去法院公證.
但是代書的意思是沒用.對方還是可以回來分
納悶的是
為什麼我阿公過世後都可以依照他生前的意思去分
我爸還在世為什麼不能已他目前意思去分配
不知道各位有碰過類似或相同的問題嗎?
有什麼可以建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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