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及我大伯"分別共有"一戶房子(房子及土地持分各一半所有權),如果我大伯將他一半所有權以很便宜的價格賣給我堂弟(比如說以公告地價來賣),我有優先購買權嗎?
我及我大伯, 不是"共同共有"這一戶房子了, 已經分割了, 是"分別共有"這一戶房子
比如說: 我大伯跟我堂弟定買賣契約, 以"二百萬元"(遠低於市價)賣給我堂弟, 我可以根據那個買賣契約(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強迫以"二百萬"元, 優先買下這房子(房子加土地持分)另一半所有權嗎?
如果我可以優先承購,
但如果我大伯過戶前, 沒有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我是否有意願購買,而直接以二百萬元賣給我堂弟
我要如何維護我的房子優先承購的權利? 及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甚至如果我連他們買賣這一半房子的價格都不知道, 我根本看不到這個房子買賣契約, 我要如何維護我的房子優先承購的權利? 及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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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之1條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的權利。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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