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客的租約到3月8日但她提前買到房子1月28日搬出...
押金2個月34000元
一月租金未付1個月17000元
最後一期電費結算1328元
我打算退還34000-17000-1328=15672元
但房客無法接受..
說我應退34000-11333-1328=21339元
因為她還未住滿一個月.租金只能算3分之2...
民法441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另..她同時也是前任屋主.因還沒買到房子.回租8個月(不過6個月就找到房子提前搬出去了)
房子還長期分租給另3位學生..目前租約未到期..
escudolin wrote:
基本上版主的事件 , 就是當事人事先沒有說清楚
如果房東 , 在房客欲提前解約時
有事先聲明押金及租金退款的計算方式
點交當場有說喔!我說就把押金扣掉一個月房租17000跟水電1328..問她是匯給她還是要現金?
現場有2人(買.賣方仲介)可做證
退租後過幾天她才打電話來要求退3分之1房租~所以我才覺得@#$%︿&*
後來中間人.倒楣的仲介.告訴我是她老公在不爽..認為她沒處理好..
所以過幾天她打電話一來就說如果不還她房租要假扣押..我當然也

另..我是真的認為走司法途徑比較好..至少有公正的判決不怕她哪天又發瘋跟我討錢?誰知道呢?
escudolin wrote:
房東既然巳得到期限利益 , 退還租金也無不可
請問什麼叫期限利益?
因為當初契約是簽到3月的..我家這邊..還未動作..一切等過完年啊!
除夕..就明天了...

新年快樂喔~!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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