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因為不換約沒有辦法交屋
與房客的租約還有10個月
房客主張賣房子沒有跟他告知
他不要換約
若要換約要拿7萬給他他才要換…
因為新屋主是買來要出租的
本來也只是繼續租給他所以也就沒特別去講
不知道有什麼方法比較好處理 :(
在民法債權編三讀修正之後,今後凡是"未定期租約"、或"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未經法院公證效力",即「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
請注意我幫你標出的幾個重點,主要是在有沒有經過公證和期約有沒有超過五年
在符合以上三個重點的房屋租賃契約的情況下,你要買賣就大不了就解約賠他一點違約金(應該契約中都有註明違約金的條款,你可以看看你們自己的契約是怎麼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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