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跟各位大大請教關於地下室裝修的問題
先說明一下狀況
我們這邊是屬於透天式的集合式住宅,所以有自己的房子,大公以及小公,自己的房子為三樓半的透天,正下方是地下室停車空間,為一人車分道的設置,房子正下方停車空間的產權是本人所有(1分之1)
原先建方的建照和使用執照上並非現在所看到的,只有二樓以上是一樣的,一樓的地方有一個停車格(自設停車位,在現在客廳的位置),地下室是水塔間(每戶皆有),而是後來透過二工的方式變成現在的樣子(有要我們簽同意書,但因當時不懂相關的事情就簽了),所有權狀上也是寫水塔間
裝潢時,因設計師在地下室最後面靠近樓梯口的地方規劃一個小玄關,但施工後管委會跑來說這個地方不能施工做隔間,我們主張地下室的位置為專有部分,施工的部分也沒有影響到他人,照理來說,我們是有權利施作的。
但管委會的說法說二工同意書就可以依照民法第98條將其認定為約定共用同意書(但上面完全沒寫有這樣同意),且地下室為緊急避難空間,不能隔為私人空間(但建照及使用執照上的緊急避難空間為0,也就是無此規劃),且社區規約有寫地下室不能改建等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只是裡頭多寫了地下室)
社區規約上寫地下室是約定專用,只能使用,我已經快搞不清處地下室到底是專有部分,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了...
請問:
1. 房子正下方地下室的空間到底是不屬於專有部分?
2. 規約有無逾越母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 使用執照上水塔間倒底能不能隔個小隔間當玄關用?
4. 如果堅持要隔個小玄關的話,是否有什麼辦法?申請室內裝修,還是變更使用執照?畢竟真的有點不方便,我看其它住戶都是在外面放個鞋櫃還有做簡單的收納櫃
感謝各位大大
smax wrote:
請問:
1. 房子正下方地下室的空間到底是不屬於專有部分?
2. 規約有無逾越母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 使用執照上水塔間倒底能不能隔個小隔間當玄關用?
4. 如果堅持要隔個小玄關的話,是否有什麼辦法?申請室內裝修,還是變更使用執照?畢竟真的有點不方便,我看其它住戶都是在外面放個鞋櫃還有做簡單的收納櫃
1.登記非共有部份就屬專有(可參權狀如果地下層跟1,2,3都在一起,最後"總面積"也有加一起,就不會錯了),約定專有指:共有部分約定為專有使用,登記"必"為共有部份.(可參使照竣工圖會有共專有示意圖,這會移交給管委會)
2.規約沒問題,但是原使用為水塔間,二工已經違反規約(也違反建築使用相關法令),所以你再施三工,是與二工無異的,都算違反規約.
3.如2.
4.既然為專有部份,你可以向建管機關合法申請室裝(變使就別了,很麻煩),她同意了,你當然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裝修啦!
其實你們這種建物並不屬於公寓大廈,也非區分所有建物,
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3條指的"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屬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使照注意事項(一般都第一點)如無"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既非屬公寓大廈,得不設管理委員會.
怪了,地下層原設計為水塔間,外面怎麼還有車道?所以車道也是二工?這真是我見過最怪的連棟透天!
連棟透天地下層設為專有(法定)停車位,很正常,車道做共有也正常,專有停車空間不停車改成其他使用也很正常(但不見的合法),媽媽呀,我沒車不停車不行嗎?礙到誰啦!
客廳弄個玄關給人用,沒問題!
車庫做個玄關給車用,為什麼不行阿!......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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