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一樓,旁邊有個防空洞,這防空洞有片空地,也沒多大,大概夠停個6台機車吧
本來是露天的,因為機車都停在那邊,因此我家在那邊蓋了個屋頂檔雨
後來國有財產局找上門來,說那是國有土地,我們必須拆掉那屋頂,或是繳使用金
因為還是有停機車需求,因此我家還是決定來繳這使用金,一年大概3千元吧(還要繳30幾年前的份)
我想問的是,這塊國有地因為我家繳了租金,因此可以合法使用嗎?(繳了錢國有財產局就沒說話了)
因為附近的人也都會把機車停進這空地,我能主張不讓人停機車嗎?(都我家繳錢為何要讓人免費停?)
說來國有財產局也很凹,我家買這房子大概20年(屋齡50年)
居然要我家把前住戶時期佔用的租金也一併繳清
前住戶根本找不到人了,還要後來的屋主來承擔這租金,真讓人不高興
天使專屬 wrote:
我想問的是,這塊國有地因為我家繳了租金,因此可以合法使用嗎?(繳了錢國有財產局就沒說話了)
因為附近的人也都會把機車停進這空地,我能主張不讓人停機車嗎?(都我家繳錢為何要讓人免費停?
繳租金應該也有訂了租約吧? 承租人有依租約規定內容合法的使用權。
可以主張不讓別人停。
前住戶的部份有點怪
而且民法規定消滅時效15年,另租金消滅時效5年
理論上國有財產局請求租金債權超過5年的部分已經因不行使而消滅了。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發文字號】:(83)法律字第03034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02月08日
【要旨】:
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時,土地所有人之返還利
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是否為五年疑義乙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
一七三○號判例認為:「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契約關係
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
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又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六月八日、六十五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決定 (
二) 亦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
,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
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本件
苟經確定為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則依上揭最高法院判例及民庭庭推總會
決議之見解觀之,土地所有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至
於因歷年無權占有所生返還利益請求權是否全部罹於時效而消滅,宜依具
體事實認定之。惟請求權縱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僅使該債務成為自然債務
及債務人因而享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的法律效果,若債務人願於時效完成
後給付,於法尚無不合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參照) ,併予敘明。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