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有經驗的朋友請幫幫忙...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因為我第一次要買房, 在信義房屋看到一間符合我需求的二手房子
看過兩次以後, 房仲邀請我去他們公司做進一步的說明,
說明完後, 對方就拿出一份要約書與斡旋金一式的文件要我簽名...
當初表示說我要帶回看or考慮, 但是房仲阻止我帶回去, 並且說服讓我當場簽名,
房仲有說明要約書都有三天的審閱期 (這是我簽下去的理由一)
但是房仲並沒有說明簽下去後會放棄審閱期...
(這時候屋主有口頭約定說我願意買房子的話他會負責處理壁癌的工程) (這是我簽下去的理由二)
後來因為第一次價錢不足的關係, 第一份契約一天就被打回票了.
接下來簽了第二次要約書 (這一次連說明都沒有了),
但是經過跟家裡的討論後覺的那一間房子並不適合我們家族,
所以簽了要約書的第二天, 我就跟仲介反映說這個案子我要撤掉,
但是, 房仲表示, 屋主已經同意要賣了, 也簽了, 所以要撤案的話,
需要罰款3%+1%的違約金...
而且房仲跟屋主談到變成第二次的金額是可以, 但是屋主不負責處理壁癌...
這個消息是第三次去看, 也就是房仲說屋主有同意要賣而且簽約了之後的事情了...
在這一連串的事情下, 我對那一間的興趣也越來越低,
看了四次房屋都會發現新的不良屋況, 所以, 我決定撤銷這件案子,這間屋子我不想買了.
在此請教各位朋友
我有找到之前的文章是說
「定型化契約不得要求消費者[自願放棄]審閱期」
[按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中, 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
案情形顯失公平者, 依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一第三款, 第四款之規定, 該條款應屬無效,
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號參照.]
基於這一條我可以主張第二份的契約無效嗎?
(因為第二天我就很明白的跟房仲說我要撤掉案子)
另外就是
「屋主同意出售是否有簽收同時是否有送達給買方」
基本上我被告知對方願意買以及簽名後, 我完全都沒看過對方的文件,
那我可以以這一條主張第二份的契約無效嗎?
最後就是屋主的口頭約定問題...這可以拿出來說嗎?
目前準備存證信函給房仲or屋主中...內容可能就是這些了
不知道還可以再追加那些東西嗎?
請大家不令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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