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後改一般約(想給多一點仲介公司賣)
可是在專任約裡有一條:期滿三個月內不得與曾經帶看過的屋主或其二等親內交易,
否則仍需要負擔服務報酬....等等
問題是在這三個月內,其他公司的買方我怎麼會知道曾經有無帶看過阿?
請問這個問題,要如何避免買賣時與仲介公司的糾紛呢?
謝謝
最近一些朋友買賣房屋都跟仲介公司有一些糾紛
,所以有這個疑問
,所以有這個疑問
阿布0707 wrote:
小弟有個房子買賣本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