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單描述一下事件:
1.已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雖然我住新竹但是有一筆土地在彰化與10位不認識親戚共同擁有。
2.土地已經有地上物,確認為彰化叔叔所擁有。
3.共97、98、99、101年共四張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每一張10人共同分攤4,400~4,900金額不等的稅。
一些問題發問:
1.是不是少了一年?100年的勒?不會事後又補一張給我吧?
2.是因為國稅局各區未連線的關係,所以查不到我父親在彰化的遺產嗎?
3.要再一次請土地代書於新竹辦理遺產清查嗎?查得到嗎?
4.該筆土地應該是全部我們10人皆未辦理繼承?
5.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若我們10人皆同意過戶給我叔叔,會產生什麼費用?需要準備哪些文件?與辦理哪些手續?
6.若不辦繼承或過戶土地,是否真的會被政府徵收?又不繳這筆錢,會有什麼後續的問題衍生?(例如:罰款、收歸國有….等)
7.承問題6,因地價稅是10個人都必要繳的,如果有衍生問題,是不是全部的人都得概括承受?
8.如果我去辦理繼承了,其他9人沒有辦理,那這筆錢是否就必需由我繳納?
9.如果我積極去處理這一筆土地的問題,其他人都很消極,會不會搞得很麻煩要開民事庭來處理?
希望有大大可以指點迷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