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通知要初驗,
但建商給的時間是當周的六、日和下周的二、三
建商安排的驗屋時間都有事而且要上班無法臨時請假,
希望往後延2個星期驗(確切日期也說了)
但是就是不給延期,
還說合約上有寫7天之內不配合驗屋,
視同對屋況沒有疑問,
等同初驗同意屋況,
之後不得驗屋,
但是問了內政部,
他們說這種狀況建商不能要求之後不得驗屋,
想請問到時候真的有爭議,
到底是建商站得住腳,
還是內政部說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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