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通知要初驗,但建商給的時間是當周的六、日和下周的二、三建商安排的驗屋時間都有事而且要上班無法臨時請假,希望往後延2個星期驗(確切日期也說了)但是就是不給延期,還說合約上有寫7天之內不配合驗屋,視同對屋況沒有疑問,等同初驗同意屋況,之後不得驗屋,但是問了內政部,他們說這種狀況建商不能要求之後不得驗屋,想請問到時候真的有爭議,到底是建商站得住腳,還是內政部說的合理?
你直接跟他說:我親戚是消保官,他說沒這回事,如果你堅持,有2種結果,1、請消保官主持公道2、這房子我不要了,請你把所有的都款項退給我。別砲我~因為小弟最近也要交屋了,花那麼多錢,並不是為了要買氣受的,況且建商本來就有義務要配合消費者,消費者也有權力選擇(要求)購買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