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買了一間房屋,雙方簽定買賣合約,朋友將屋款分四期開票交給買賣雙方認可的代書,後來賣方找理由說工作忙拖延領取支票,現在說不賣了,因為他沒有領取支票,只有簽訂買賣合約書所以不算數,昨天說要買可以,要再多加300萬,這該怎麼辦?請各位大大提供建議,謝謝。
IAN5168 wrote:賣方說:我只有簽約而以,又還沒有真正拿到錢入帳或花用,這樣就是"買賣不成,銀貨不兩訖"......(恕刪) 如果這麼簡單,為啥還要簽合約,有認識的律師嗎?花點錢請他寫張存證信函就好了。賣方沒收到現金?那做履保的賣方都可以反悔了,因為錢根本沒有進到賣方手中,直接進了履保專戶,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