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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個關於奢侈稅專業的問題!!地政士、仲介大大或專業人士請進!!

小女子房子在台北,10月剛好買來滿1年,有設籍戶口,自用自住無出租
因為生寶寳了空間不夠決定出售,在今天給仲介賣掉了
跟買方約定12月底前交屋

因目前有朋友在永和的預售屋要在10月底跟銀行對保了
我們也蠻喜歡的,他說可以轉讓權利給我們

若現在跟朋友買預售屋換約到我們名下,
由我們在10月底跟銀行對保是否會被課奢侈稅呢?
還是要等賣掉的房子移轉到買方名下才可以買呢?

若不是購買預售屋,我們可否在舊屋交屋前先行購屋嗎?

現在為了這個問題傷透腦筋
很怕被課到奢侈稅>"<

目前有考量的方案就是先租房子
在交屋後再買
但是這個方式要搬家兩次

最理想是希望能在交屋前換到新房
免去搬家兩次的痛苦

問題有點專業~麻煩大大了!!
2012-10-21 1:34 發佈
光依您的文章看來,換屋不算奢侈稅

但可能還有沒寫到的部份。

所以還是請您打電話給國稅局問個清楚比較好。
他們會很樂意跟您說明的。

ranmaa wrote:
換屋不算奢侈稅但還是...(恕刪)


換屋一樣有限制!
要搞清楚條文,再換!
原則上是不會被克!
如果您跟配偶只有這一筆不動產,而且是自住,
換屋不會被課奢侈稅
只是為什麼要到12月底才交屋?
只是因為搬家的時間嗎?
如果還有其他疑慮,直接問國稅局的"承辦人員",不是隨便問裡面任何一個人喔!
第五條(非屬特種貨物之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夠專業了吧
TO:lanp大大

因為買方付款要慢慢付
我們想說剛好可利用這段時間來看屋
就答應讓買方到12月底前在交屋
TO:得分後衛大大
這個條文我們有看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但我們是先賣掉了,不是他所說的先買後賣
條文說要新房移轉登記候起算一年內
所以疑問就是先賣後買的可行性?!

58820 wrote:
TO:得分後衛大大這...(恕刪)

所以你們應該要用第一條!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原則上符合第一項了,除非你們名下有其他房地登記(你們不知道的,例如繼承),不然應該都沒問題
先買後賣就要符合第二項,但先買預售屋是沒差的
因為奢侈稅是看土地建物登記,預售屋都還沒有,自然不算第二戶

58820 wrote:
TO:得分後衛大大
這個條文我們有看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但我們是先賣掉了,不是他所說的先買後賣
條文說要新房移轉登記候起算一年內
所以疑問就是先賣後買的可行性?!



如果你新房子還沒過戶下來
就房子就已經過戶出去了
那表示你的名下從來沒有兩間房子過,就符合第一項

如果新房子買下來後,舊房子才過戶出去
那就符合第二項,反正都不用付奢侈稅就對了
只是如果是符合第二項的話,好像要先繳之後才退回來
這一點資金你要先問國稅局問清楚
免的資金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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