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總共有三位當事人,分別為舊房東、新房東與房客。
1、舊房東將專門租給學生的套房售給新房東,該套房為集合式之宿舍,
公定每間套房之租金為每月3200元。
2、舊房東出售該套房時,為了增加套房價值,保證附第一年出租之租約。
3、舊房東在交屋給新房東時,有按當初承諾附第一年之租約,
但是每月租金較3200元之公定價少200元。舊房東的理由為:
房客經濟狀況不好,希望能減價。新房東基於幫助弱勢的想法,
接受租金減價。
4、近日由於偶然機會,新房東與房客在聊天時,房客提到:
先前舊房東在與房客訂租約時,除了壓金6000元之外,
另以房客無法按年繳之方式繳納租金,需先收2400元之「預租金」,
以後再按月繳交3000元租金給新房東。
5、該2400元之「預租金」,舊房東故意隱瞞,未告知及轉交給新房東。
新房東及房客對舊房東佔有2400元「預租金」之行為非常不滿。
請問版上法律先進,舊房東對新房東是否涉及「侵占罪」之條件,
對房客是否涉及「背信罪」?
感謝版上先進釋疑
賣房子,就只是賣建物和土地。其它都是附加價值。
而且,要求保証附第一年租約,這要求太見外了,没有意義呀。
這是一房3200的物件,我們是一房10000底的,
我們搞套房這圈都轉手,都没在要求保証帶租的。
我們在求房客續約時,降租是很常見的動作。
別把它看成是為了故意為了帶租約而作。
什麼叫公訂價,誰訂的?
才200而已耶!
我們接手前屋主,500元價差的我們都接受了。大不了下一次約滿自已調。
但你要想一下,若因此跑走租客,你空一個月(招租、搬遷作業期),你損失多少?
3200\12、比200還多!
如果買家向我盧這200,我也懶得癈話,200x12,直接掏!
其它幾點,照法律走没問題。
以上,包租公的答覆
註:預租金2400,你就當給前屋主買藥吧!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舊房東當時是向房客說明,租金3200元,但要先繳2400之預租金,
之後再按月繳3000元之租金,為期一年。但是舊房東騙新房東,
房客因為經濟不好,只能付3000元之月租金。以為沒有提到預租金的問題,
就能把2400元之預租金占為己有。最後是因為新房東與房客因
為租屋成為好友,在聊天時才把這件事爆出。
Edsion wrote:
1~3點,200元,帶租約,新房東不該計較。
...(恕刪)
新房東(我老婆)和房客(我老婆學校的學生)
及房客家長因為租約的關係認識,現在已是好朋友,
如果200元真的是給房客,我們不會計較,
但是在整個房屋交易的過程中,我們對舊房東的感覺很差,
會想採取法律行動,主要是因為舊房東也是為人師表,
為貪這種小錢做違法的事,實在不應該。
Edsion wrote:
賣房子,就只是賣建物和土地。其它都是附加價值。
而且,要求保証附第一年租約,這要求太見外了,没有意義呀。
這是一房3200的物件,我們是一房10000底的,
我們搞套房這圈都轉手,都没在要求保証帶租的。
...(恕刪)
保證出租是舊房東在售屋廣告中自行提出的,
但是我們簽約時,舊房東馬上把廣告中的相關內容拿掉,想要賴。
還好我們有列印出來,舊房東才很不情願的答應。
(這是其中一項我們對舊房東的感覺很差的地方)
Edsion wrote:
我們在求房客續約時,降租是很常見的動作。
別把它看成是為了故意為了帶租約而作。
...(恕刪)
舊房東並沒有降租,而是用不誠實的手段,侵占部份租金。
直接降租優待給房客我們是會接受的。
Edsion wrote:
什麼叫公訂價,誰訂的?
...(恕刪)
臺南精英會館的管理單位...
這件事不是為了錢的問題,主要的是看在為人師表,如此不誠實,
怎樣為學生的榜樣。
目前新房東、房客及房客家長全部同意以實際行動讓舊房東接受法律制裁。
由我代表出面處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