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如果以前地主把自己的地開發房子(左右各1x戶),然後在中間開了一條道路給左右兩旁的人通行。現在道路所有權還是在地主那裡,不過時間過了30年之久了,那條巷子在地藉圖也有這條巷,門號也是寫xx巷xx號,這樣這條巷子算是構成既有道路的條件嗎?如果地主把道路所有權轉手賣給第三者,會不會有整條巷被前後被封住的疑慮?懇請各位解答了剛是有打去地政事務所問,接電話的人是說,所有權在誰手上誰就有權封路....
既成巷道構成有一定要件,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函。以有明訴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0說實在如確定是既成巷道地主無權封路.轉賣第三者也無權封路,只能用容移使用
guoshuchang wrote:想請教各位如果以前地...(恕刪) 依您的敘述,已經構成現有巷道的認定,地主無權封路,但是一些事業單位的開挖(如自來水、台電、瓦斯),會要求地主出具同意書,這點是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