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一個住三用地的建案社區可是我明明記得 住三用地是指: 3樓以上純住宅,3樓以下才可以當商業用途但是我們社區的物業公司卻說:因為是新北市所以有放寬標準認定。所以以新北市的標準是可以設立公司的。為什麼一個國家有兩個標準,這是真的嗎?
住宅區路寬八米以上的話1/3以下樓層可以登記公司不過前兩年開始登記跟審核就分開了經濟部只要有房屋使用同意書就可以登記了而且不審分區跟用地,只要你肯開發票繳稅就好了(政府窮阿)像之前師大夜市就是這樣明明六米巷不能做飲食店,你要開店還是給你登記有人檢舉再說所以登記沒問題,到時候住戶檢舉還是有可能要換地方
childk ΘςΘ wrote:我這邊路寬是有 8米...(恕刪) 小弟記錯了!是1/3樓層以下才對!現在登記跟使用是分開的!沒辦法政府欠錢嘛....如果使用有造成損鄰?基本是可以告發的....看是那種?如果只是電梯等使用頻繁?有的大樓管委會,會針對有營登的住戶加收管理費...跟管委會反應一下!酌收增加的公共成本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