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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與房客, 在原生法律的基礎下, 誰該負擔稅金? 又若合議轉嫁稅金卻未明定細節, 應不包含所得稅吧!?

此文原為標題"租屋者~ 想申請津貼又不想補稅金 ?"之回文, 但被抓著規定回報,
好害怕哦...不小心講話太直接有人不高興去找管妹哭了....所以只好修飾一下了....
不過請管妹明察, 發文內容絕對與標題"租屋者~ 想申請津貼又不想補稅金 ?"有關,
且是為了維持社會善良風俗, 避免有人被誤導成"法律跟道德是給別人遵守,不是用來
限制自己的。"這種社會亂象... 但為尊重站方, 另開標題且已刪除攻擊性字眼, 若仍
違反規定請告知修改但請勿直接移除, 否則是否當視為01站方允許甚至助長此等言論?
先謝謝站方合作 以下為本文:
cazando wrote:
你是個具備崇高道德的蠢蛋嗎?看了閣下的文章好像閣下乃顏回者流,以現今世俗的觀點來看,閣下崇尚的所謂講道德的行為其實可稱是蠢蛋才會做的行為

之前幾個討論串就有會合法申報的房東跳出來噹了, 還一直以為所有房東
都一樣愛鑽漏洞而洋洋得意, 不是不在意有沒有道德, 在意的是蠢蛋不是?
連一樣是房東的人跳出來說他們會合法申報都當成視而不見, 看起來
還是很在意被當成逃漏稅的房東嘛....所以道德規範還是存在的嘛!!

個人以為, 就算雙方合議要轉嫁租稅, 也只能轉嫁營業稅5%, 所得稅並不能
視為房客應負擔之租稅(而且誰知道要負擔多少%?), 就像公司發給股東股利,
也僅負擔公司本身所應繳之稅金, 而不負擔股東之股利所得稅, 所以房客即使
簽下"由房客負擔所產生之稅"而被求償, 也應依原生稅法爭取自己權益, 甚至
是一開始就拒絕負擔租稅, 或只負擔營業稅5%, 有這種問題者又沒錢就去找法扶吧...

實務上, 扣除掉房東跟房客只有單一方面太好唬巄的狀況, 能不能轉嫁租稅, 只看
買方或賣方市場, 都沒人租的時候看要轉嫁給鬼...現在這種找不到租客的房東漸漸
變多了, 沒關係 他們口袋深嘛...就繼續撐囉....

最後再說一次, 不要怕被污辱, 沒有人能真正污辱你, 除了你自己!!
2012-09-14 2:40 發佈
這麼簡單的事情:把條件攤開,
房東開價,房客還價,成交後,
各自作自己該作的事(整理、入住、拿補貼,報稅,...)

你去買東西不就是這樣嗎?
這還不簡單~

就是房東負擔稅金.不過錢是由房客的租金拿來繳的~

要爭議啥?

羊毛出在羊身上~

等下班 wrote:
這還不簡單~就是房東負擔稅金.不過錢是由房客的租金拿來繳的...(恕刪)


沒錯,既得利益者不會那麼容易放手的
雙方講好就好了阿,沒喬好,硬要報補助,約滿漲房租還不是一樣,只是多被政府拿走罷了...
經濟那麼不景氣,我寧願房租少一點,房東房客雙贏,也不要被政府多A錢
個人論點,我不是房東,也不是房客...
都有最高法院判決文了:

租金之稅金由何人負擔, 依雙方所訂契約決定. 這件事, 法院說了算, 不需再討論了吧 ?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按契約自由係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締結契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的內容及方式如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故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干契約必要之點將來由政府機關決定,以作為其契約之內容, 倘就此內容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此項約定,依契約自由之原則,自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

資料取自崔媽媽網站
奉勸樓主你就面對現實吧,成本+利潤=價格,稅金本來就是成本的一部分誰當房東都一樣,除非是如你般的蠢蛋當房東才有可能犯傻把租金倒貼給房客,而且契約這麼定也不違反法律規範,所以也是有效契約

只會講道德你就該學顏回一樣天天一簞飼料,一瓢飲水,住在簡陋的貧民窟中,人不堪其憂,樓主也不改其樂,如此做方能合乎你口中那賢德的聖人的行為

問題是,顏回連老婆都跑啦,你這種打高空的道德根本就是狗屁,沒幾個笨蛋會去崇尚你口中那不切實際的道德明白嗎?

找不到租客頂多空著,房東不會餓死,我還沒看過哪個房東的房子兩年租不出去就日子過不下去跳樓的事
房客租不到房子可就要睡大街當遊民了,誰比較有本錢拿翹?房東有本錢把房子空在那裏幾年養蚊子,你有本錢當兩年無家可歸的遊民來逼房東降租金嗎?
omniyeh wrote:
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故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干契約必要之點將來由政府機關決定,

實務上當然是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 難不成你的契約我來決定嗎?
就算是違法的事情, 只要雙方合意, 沒人搞上法院, 也都是自行決定,
聰明的房客就會知道不該傻傻的替想逃漏稅的房東負擔"所得稅", 我身邊
遇過的狀況也沒去負擔到, 要報的大都只願意負擔營業稅, 不然就去找別人租,
房子那麼多, 不愁租不到, 尤其在這幾年買的房東, 再看能撐多久吧....

雖然我不需要租房, 但還是提醒有租房的人, 你們的選擇有很多, 千萬要選擇對自己
最好最公平的決定, 尤其在這買不如租的年代....
cazando wrote:
沒幾個笨蛋會去崇尚你口中那不切實際的道德明白嗎?

應該倒過來說 沒幾個"人"會大肆宣揚"道德和法律是要定來給其他人遵守而不是用來綁住自己的",
因為他們不想污辱自己, 即使是在網路上...
cazando wrote:
找不到租客頂多空著,房東不會餓死,我還沒看過哪個房東的房子兩年租不出去就日子過不下去跳樓的事
房客租不到房子可就要睡大街當遊民了,誰比較有本錢拿翹?房東有本錢把房子空在那裏幾年養蚊子,你有本錢當兩年無家可歸的遊民來逼房東降租金嗎?

有錢還會怕租不到房子而無家可歸? 租得起的人不爽租也可以換房東, 可以拿翹的只有不缺人租的房東,
還有出得起更多錢的房客&不一定要租你房的房客, 最好是所有房東都不缺租客, 阿不然租屋網上那麼多廣告是啥? 現在租屋報酬率那麼低是拿翹個屁啊? 房東好大哦....
waittfor wrote:
實務上當然是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 難不成你的契約我來決定嗎?
就算是違法的事情, 只要雙方合意, 沒人搞上法院, 也都是自行決定,
聰明的房客就會知道不該傻傻的替想逃漏稅的房東負擔"所得稅", 我身邊
遇過的狀況也沒去負擔到, 要報的大都只願意負擔營業稅, 不然就去找別人租,
房子那麼多, 不愁租不到, 尤其在這幾年買的房東, 再看能撐多久吧....

雖然我不需要租房, 但還是提醒有租房的人, 你們的選擇有很多, 千萬要選擇對自己
最好最公平的決定, 尤其在這買不如租的年代....
...(恕刪)


樓主. 在下是針對你的題目回答. 完全不涉及其他. 您的題目. "房東與房客, 在原生法律的基礎下, 誰該負擔稅金? 又若合議轉嫁稅金卻未明定細節, 應不包含所得稅吧!?"

"房東與房客, 在原生法律的基礎下, 誰該負擔稅金?"
答案是: 依契約訂誰負擔就誰負擔, 兩造依契約約履行. 未明定的當然就房東負擔.

"又若合議轉嫁稅金卻未明定細節, 應不包含所得稅吧!?"
答案是: 包括.

這些在最高法院的判決文就確定了. 不管雙方要不要上法院去解決, 不管你的稅金是不是所得稅. 這樣的題目, 就給這樣的答案. 不應該說我給錯了吧 ? 或給了不對的參考來源吧.

現在這個資訊發達的時代, 網路隨便找就找的到這些事怎麼處理. 怎麼會有那麼多 "傻傻的" 房客呢 ?. 房東房客訂契約時, 早就申量過如何對自己最有利. 現在的房客早就會去網路查, "租金稅金由乙方(房客) 負擔" 合不合法, 不合法早就鬧翻天了. 強調替房東負擔 "所得稅" 是傻傻的. 無視法院判決文, 說房客另有有 "不是傻傻的" 選擇, 會不會誤導房客到時做了不利於自己的事 ? 何必呢 ? .

還有 "買不如租" 這種論點根本爭議就很大, 而且立論者多半用在決策是否要買房的. 有很多人反而認為 "租不如買". 沒有定論的觀點, 是不能用於立論支持房屋租賃市場是否飽和.

更何況房屋租賃市場也是有地域關係, 舉例說: 我公司新進員工要在公司附近租個套房, 幾乎都租不到, 最後搶到的都是破舊房子隔間出來的.(聽太多例子了, 因為我會注意我的部屬居住情況) 而偏遠地區的大學, 附近的套房就不容易租出去(我同事投資這種套房, 算套牢).

樓主不是實務上租屋予人或賃屋居住. 想在這領域舉例子, To be honest 說服力不足, 最後只會流於與人對罵而已. 何必呢 ?

這種題目, 法院已判, 真的不必再討論下去了.
omniyeh wrote:
又若合議轉嫁稅金卻未明定細節, 應不包含所得稅吧!?"
答案是: 包括.

http://bbs.591.com.tw/f?action=replay&tid=12077
如果是以上之契約內容, 由於明定房屋稅&綜合所得稅須由承租方負擔, 不致產生認知不同,
若未明定, 以你們這麼精通租賃相關法規的房東, 應該知道租客仍可提出與房東認知不同之
主張, 而不是如你所言, 沒有其他可能結果; 甚至是房客若有其他租屋選擇, 自然可選擇
沒有這一條契約內容的房東, 或願意明定各自所需負擔額外稅負內容的房東, 這就是
我所謂的租客仍有選擇, 就看是買方或者賣方市場了
omniyeh wrote:
不合法早就鬧翻天了. 強調替房東負擔 "所得稅" 是傻傻的. 無視法院判決文, 說房客另有有 "不是傻傻的" 選擇, 會不會誤導房客到時做了不利於自己的事 ? 何必呢 ? .

房客的弱勢通常在於不知道自身的權益, 而簽下不利於自己的契約, 這就是"傻傻的", 但並不是說不合法,
只是若未明定細節內容, 會有爭議, 法院判例的狀況以及當初契約內容是如何呢? 相信這比較難查證, 況且
這個判例"非法所不許", 是指法律允許"就某內容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而將約定納入契約內, 並不是指"未明定額外增加的稅負項目, 該由租客負擔", 下一個判例也一樣, "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 是說 "可以"雙方同意之下做出相反的約定, 兩個判例同樣都只說可以約定, 並沒有規範到"未明定"之額外稅負項目一定該由誰負擔
waittfor wrote:
如果是以上之契約內容, 由於明定房屋稅&綜合所得稅須由承租方負擔, 不致產生認知不同,
若未明定, 以你們這麼精通租賃相關法規的房東, 應該知道租客仍可提出與房東認知不同之
主張, 而不是如你所言, 沒有其他可能結果; ...(恕刪)


寫得清楚, 當然很好. 沒有人不許雙方明定範圍, 甚至當事人想訂出金額多少, 那更好了.

至於如果寫 "因乙方...., 而使甲方所增加的稅金負擔, 概由乙方支付, ...". 等句子. 我不是法官, 不夠格判是這是否語焉不詳, 但我應該可以推測, 房東綜所稅增加的部份, 要由房客支付, 應該跑不掉. 因為這就是大眾所認知的部份, 而且最明確了.

事實上房東可能會增加的稅負, 有四項
1. 綜所稅. 2. 地價稅 3. 房屋稅 4. 土地增值稅優惠.

因為自用住宅被租賃, 地價稅與房屋稅會被改以非自用住宅徵收稅金(如果未被租去開店, 開公司, 有的地方政府其中一項仍以自用住宅徵收, 哪一項我忘了)

最深不可測的是土地增值稅優惠. 這一項是房屋出售時, 如果屋主是換屋, 可享減免優惠, 但房屋必須 5 年內不得出租. 土地增值稅如依實價課稅, 可能會很可怕, 有可能沒那優惠減免, 房東的損失超過所收租金的總和. (這也是我絕不租給會拿租金報稅的房客的理由, 因為我會換屋, 我可能承擔不起這種損失)

除了綜所稅之外, 您該不會想認其他項吧 ? 都列給您了, 我不是法官, 剩餘就請您自己判斷吧.

waittfor wrote:
甚至是房客若有其他租屋選擇, 自然可選擇 沒有這一調契約內容的房東, 或願意明定各自所需負擔額外稅負內容的房東, 這就是 我所謂的租客仍有選擇, 就看是買方或者賣方市場了...(恕刪)


您言重了, 買賣不成仁義在, 只要一開始說好的, 就要有誠信. 有些人鼓吹房客整房東, 我認為實不可取

從學生時代開始, 就當了多年的房客. 之後, 因緣際會, 也當了房東. 到目前為止, 當房客的時間比當房東長多了. 只有自己去找房子, 才知道找一個符合自己(與家人)條件的租房, 要花多少時間. 搬一次家, 有多累. 只有當了房東, 才知道, 要準備一個可供人居住的房子, 處理一些有的沒的, 有多煩.

區區一點稅金的事, 真會決定要不要租嗎 ? 如人飲水, 冷暖自知. 只有身在其中的人, 才知道

waittfor wrote:
房客的弱勢通常在於不知道自身的權益, 而簽下不利於自己的契約, 這就是"傻傻的", 但並不是說不合法,


對不起, 我不認同. 若房東不知道自身的權益, 房東也會變弱勢. 只能告訴大家, 法律不保障不想去懂法律的人. 都網路知識爆炸時代了, 又不是沒學習管道, 區區最多 2 張 A4 紙的契約, 不會很難懂 ? 比買賣房屋契約簡單多了. 而且, 現代制式租約, 我實在看不出來, 哪一條讓房客弱勢或不公了.

waittfor wrote:
並不是指 "未明定額外增加的稅負項目, 該由租客負擔"


我不是法官, 不夠格判定你說的對不對. 但可以給您一個類似的例子,
"未明訂租賃期限之租賃契約, 算不算有效租賃契約 ?" 您可以查看看, 答案可能會讓您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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