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的頂樓小套房漏水,房仲和賣方都說他們沒有責任,但簽約時,不是有半年瑕疵担保責任嗎?我們這樓因為是老房子,所以沒有管委會,只有一個管委基金的保管人,明天要跟賣方去市公所開協調會,如果賣方沒有責任,我是不是又要跟保管人開呢?我有發訊息給保管人,但保管人都不回,也有打電話給他,但他也都不接不回,如果大家都不想管屋頂漏水的事,因為是蘇拉颱風才發現漏水的,我是不是也不要管它咧!還是我要自認倒楣,把它弄好咧!苦惱呀!
GLS887 wrote:12年的頂樓小套房漏...(恕刪) 是5年!有裝修過嗎?是二線仲介?買的時候漏水的地方有被掩蓋?買後才漏水?一般仲介會通知賣方修繕 賣方不願意仲介會先行找配合廠商施工 完工後買方確定沒問題簽字(有保固一年) 費用仲介會找賣方 不用擔心 大多有限主結構但仲介有時也會願意被吃吃豆腐(以上限信義 永慶)管理單位應該不太會搭理
是5年!有裝修過嗎?-->完全沒有動是二線仲介?--->永X買的時候漏水的地方有被掩蓋?---->沒有買後才漏水?---->買來一個多月,8/1搬進來,蘇拉颱風時才發現在滴水,平時下雨,沒有滴水一般仲介會通知賣方修繕 賣方不願意仲介會先行找配合廠商施工 完工後買方確定沒問題簽字(有保固一年) 費用仲介會找賣方 不用擔心 大多有限主結構但仲介有時也會願意被吃吃豆腐(以上限信義 永慶)----->永X有找人來看,但買方推說是管委會要負責,不關他的事;永X說:他只是協調管理單位應該不太會搭理
重點就是 頂樓漏水頂樓 照理說是公共區域,公共部份的維護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房眾業者會以此為藉口,推到管委會(或管理人)那裡看來,不會那麼容易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