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是3樓透天 住了20幾年,其中1樓因為我爸做生意 所以有營業登記
現在考慮將房子打掉蓋成公寓,蓋好後會賣掉其中的1~2樓
今天聽代書說因為我家是非自用住宅,所以到時候賣房時要繳交奢侈稅
請問這是真的嗎?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不一定喔
因為如果走第七條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第十條所有權人自住房地拆除改建後銷售者
都有可以解釋的空間
最近有一個經驗,代書不見得專業
有這類的問題還是直接問國稅局
最好發文給國稅局請他回函,大概兩個禮拜就回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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