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姊夫,抽到浮洲合宜住宅選位與購屋資格,但經評估認為,現階段還沒有購買能力,故詢問小弟是否有意願接手,但由於合宜住宅規定,必須由申請人(就是小弟的姊夫)出面承購,並為貸款人,10年內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他人,簡單說就是這10年間,房子是買姊夫的名字。小弟經評估後頗有意願購買,但對於10年後才能行駛出售,就產生很大疑慮。
如果確定購買後,作法上由姊夫出面辦理房屋申購、協助申請貸款等事宜,由小弟來支付預售屋工程期款及後續貸款還款。
疑慮就是,合宜住宅要10年後才能夠轉讓,10年期限長,變數大,我們擔心10年後可以出售時,對方會耍賴(例如最糟情形就是耍賴不願意轉讓等);當然對方也擔心我們這10年間還款能力,而且他們一旦幫我們申請貸款,之後政府的優惠房貸政策,他們都享受不到,我知道這些都可以透過雙方簽訂合約方式講清楚,但想進一步詢問:
1.這樣子的合約簽訂,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
2.倘若具有法律效力,合約簽訂後要注意那些行政程序(例如要去法院公證??)
3.有沒有類似這樣的合約格式或內容可參考呢?
4.還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還請各位大大賜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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