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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敦促主管機關管束不良仲介?

這個問題是代我朋友問的,他們很倒楣遇到有理說不清的仲介,不知道該如何讓這種不肖業者受罰呢?

事情大概是這樣:
某週三我朋友接到一位仲介(A)電話說要帶看,就跟他老婆一起去看屋。到了現場還有另一間公司的房仲(B),自稱是這個物件的開發+專賣。看完後仲介一直催促他們下斡,並要求5萬斡旋金,他們當天晚上就去仲介B的公司簽議價合約了(因為仲介B堅持他們專賣,要在他們公司簽約)。
因為是我朋友的斡旋是下給A仲介並且簽A仲介公司的合約,簽約時我朋友說要看屋況說明表,仲介B說在其他外出的同事手上,於是仲介A只好出去找仲介B的同事拿,現場就留下我朋友跟他老婆還有仲介B,過了很久仲介A用「傳真」將屋況說明表的第一頁(還缺第二頁)傳給仲介B,仲介B拿給我朋友他們看過後就要求他們簽約,對合約內容都沒解釋,簽完之後仲介A才回來。
隔天我朋友覺得自己太衝動,想跟仲介A改價格,但仲介A就不給他們改。晚上很晚了,仲介A打電話說屋主答應成交,說星期六要簽約,叫他們準備好簽約金。
星期五,我朋友找了親朋好友一起去看屋,在看的時候仲介A和仲介B都在場,也都強調屋主同意成交,可是從頭到尾都是口說無憑。那天晚上我朋友就用電話跟仲介A說他們不要買了要解約,請退還斡旋金(當時還在審閱期3日內),結果仲介A就說現在已經成交算是訂金了,他們解約就沒收那5萬。
週六,我朋友再三跟仲介A連絡說要退斡,仲介A就推給仲介B,又說沒收斡旋是屋主的權利什麼的。

我朋友現在決定去投訴,因為像這樣簽約過程就有問題的仲介應該是一堆(根據我幫他爬文的結果也的確是),應該有法規可以去罰,但是為什麼還是常常有情節類似的糾紛發生?難道主管機關都沒在管?怎麼做才能讓仲介有所警惕,在簽約過程一定要有完整的說明和書面資料,也要充分告知消費者的權益,最重要的是不要覺得消費者都是笨蛋!!

結論:1.斡旋金5萬可以全數退回嗎?2.請問要怎麼樣才能讓這種問題仲介被罰呢?有什麼合法管道嗎?

2012-08-10 11:4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主管機關 仲介
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地政司
電子信箱網址如下: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mail.asp?cid=55
個人單車裝備:小貓鼬、黑神駒、VD18、PEAK通勤車,各有擅場之處
還沒簽約都不算成交,口頭承諾沒有法律規範...
沒成交斡旋無法轉成訂金,可以拿回來,不算違約!!
不過如果被騙簽約了...去跟消保官講,他沒給你朋友3~5天審閱期,簽約也可以不算數的!!
(下斡旋金的日期到拿到合約書沒有超過5天,是不能簽訂合約的,可以告仲介違法...)

PS.你朋友也太倉促了吧,當天看屋當天就下斡旋,又沒有議價砍價,更沒有觀察周遭房價與品質...
難怪屋主當天就同意賣出
urbaner wrote:
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恕刪)


謝謝urbaner大大!我叫朋友好好研究一下~

iamlucky777 wrote:
還沒簽約都不算成交,...(恕刪)


我也罵他鬼遮眼!沒事這麼衝動幹嘛!(不過應該是有殺價啦)
原來「下斡旋金的日期到拿到合約書沒有超過5天,是不能簽訂合約的,可以告仲介違法」
太好了!學到一招~~ 謝謝iamlucky大大!

如果我朋友去投訴,那麼消基會或其他受理單位除了幫他把5萬要回來之外,
是不是會「順便」審理這兩間仲介,針對他們的疏失開罰呢?或者後面這個步驟要另外申請?
消費者主動申請還是主管機關主動調查呢?
DR1128 wrote:
「下斡旋金的日期到拿到合約書沒有超過5天,是不能簽訂合約的,可以告仲介違法」


以下是google出來的文章,請笑納...
----------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若簽署契約時違反契約審閱權規定,消費者可主張合約無效。
目前規定透過仲介買賣的「委託銷售契約書」與「購屋要約委託書」契約審閱期至少3天;而直接與建商購買的預售屋或新成屋的買賣契約,契約審閱期至少5天。
----------


但是比較會出問題的在這邊...
----------
透過仲介買屋不適用
實務上常有買方在與賣方簽下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反悔,便拿出契約審閱期當護身符,但羅啟恆提醒:契約審閱期的規定僅適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署的「定型化契約」,透過仲介成交的中古屋買賣中,買方與賣方同為消費者,並不適用契約審閱期之規定。
----------
所以不好意思,我把建商跟仲介搞混了...我記成仲介了,萬分抱歉
現在可能只能用「購屋要約委託書」沒有給到3天的審閱期當作依據了...
我也不喜歡仲介...但這明顯是你朋友太衝動...

叫你朋友跟仲介要看屋主有沒簽名同意要賣... 有可能只是仲介呼巄你朋友...


若是屋主有簽名了...那你朋友要嘛就是了了那五萬, 不然就是買下來...

若是簽完約且是屋主真的願意賣...只能怪你朋友衝動...
若是仲介騙你朋友...那就要撿舉仲介...

先弄清楚...簽了合約就是要負責的...若是大家白紙黑字寫完還可以反悔....那要簽約幹嘛!

請先弄清楚是仲介不良還是你朋友太衝動......


我之前也因為衝動簽了約...後來不想買了...是去問屋主願不願意退還給我們斡旋金...還好屋主還有還我們
難怪這個行業會不受歡迎
太唯利是圖

但是我有幾個好友是房仲
也報過我幾間好案子
合作也挺愉快的
甚至服務費還有半趴的
我自己都不好意思

只能說你們經驗不足
又剛好遇到這種硬上的
所以要記得要先做功課

買房子真的最怕兩件事情
1.怕買不到
2.衝動


iamlucky777 wrote:
以下是google出來的文章,請笑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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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若簽署契約時違反契約審閱權規定,消費者可主張合約無效。
目前規定透過仲介買賣的「委託銷售契約書」與「購屋要約委託書」契約審閱期至少3天;而直接與建商購買的預售屋或新成屋的買賣契約,契約審閱期至少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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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比較會出問題的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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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仲介買屋不適用
實務上常有買方在與賣方簽下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反悔,便拿出契約審閱期當護身符,但羅啟恆提醒:契約審閱期的規定僅適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署的「定型化契約」,透過仲介成交的中古屋買賣中,買方與賣方同為消費者,並不適用契約審閱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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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謝謝iamlucky大大!
不過,朋友現在想解約的是他跟仲介簽的「議價合約書」,也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吧!
只要是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權利就受到保障,應該是吧~~
除非已經是買家跟賣家彼此之間簽下買賣合約,才會因為雙方都是消費者而不適用審閱期條款,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DR1128 wrote:
謝謝iamlucky...(恕刪)


只要屋主沒有簽名說要賣...
你朋友隨時可以解除這個約....直接解除然後把斡旋金拿回來....
"議價合約書"

這應該不算是定型化契約吧

這應該是仲介公司自己內部的合約

現在可能只能用沒有給到3天的審閱期去凹了

另外合約上有沒有放棄審閱的權利選項跟備註買方有三天的審閱期的選項

如果沒有這也可以凹看看

再不然就用哀兵政策,跟屋主凹看看囉

不過就算屋主願意退了

我看你朋友應該還是會損失一些錢

因為仲介會跟你朋友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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