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lover wrote:現在新建案的公設比都...(恕刪) 我覺得太小!我和老婆小孩四人,住3房都覺得不太夠了,以後兒子女兒一人一間房,就只剩一間了,雖然和老婆住一間是沒錯,但我覺得有時自己有間房有私人空間會更好!
wky wrote:政府不是規定公設比不能超過30%嗎, 40%的算什麼,違建嗎? 你講的是眷改的案子,眷改條例有公設30%的上限但是計算方式很不一樣,換算成一般建商的方式也是都40~50%個人目前念過的建築法規沒有聽到這一條,可能不夠用功吧只是公設越多越不好賣,不好賣業主跟代銷不爽,下一個案子就沒啦回應主題,2大1小15坪喔......以前跟我媽2個人18坪都嫌小了......樓主的需求至少室內實坪20~25應該會比較好,畢竟還有儲物空間要算換成權狀面積大概也是28~35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