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小弟因為有事,所以房子要提前退租
跟房東談的時候,房東說押金不退還,還有說我要罰一個月租金
所以小弟有回來翻合約發現條約中,好像是可以退的
想請了解法律的前輩為小弟解答
小弟是使用象球牌的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合約未到法院公證)
第五條:乙方應於定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壹萬元整做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退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小弟預計住到8月底,8月房租也交了
那請問我是不是賠償完一個月租金,他就應該退我押租保證金呢?
請指教
感謝!
在租賃契約,原訂租期為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房客如因故希望住到96年7月31日就好,務必記得:提前1個月通知。
也就是,房客應於6月30日前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的事由,7月份的房租房客仍應依約給付(當然,7月份房客仍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且房客應於7月31日搬家前,依照契約約定再多給付房東1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或由房東於押金中抵扣1個月)。
然而,有時候房客因為實在多住一天都受不了了,要求隔天就要搬家等等。這時候,因為房客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提前1個月通知房東,房東可以請求房客支付當月的租金損失;另外,依租約約定再多給付1個月租金給房東。因此,在這種房客臨時表示馬上要搬家的情況下,房東說要扣抵2個月押金(或說2個月押金要沒收云云),基本上並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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