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房子提前退租相關法律問題請教

如題

小弟因為有事,所以房子要提前退租

跟房東談的時候,房東說押金不退還,還有說我要罰一個月租金

所以小弟有回來翻合約發現條約中,好像是可以退的

想請了解法律的前輩為小弟解答

小弟是使用象球牌的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合約未到法院公證)

第五條:乙方應於定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壹萬元整做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退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小弟預計住到8月底,8月房租也交了

那請問我是不是賠償完一個月租金,他就應該退我押租保證金呢?

請指教

感謝!
2012-08-06 20:4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子 法律問題
請參考崔媽媽Q&A http://www.tmm.org.tw/pub/rent_041.htm

在租賃契約,原訂租期為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房客如因故希望住到96年7月31日就好,務必記得:提前1個月通知。

也就是,房客應於6月30日前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的事由,7月份的房租房客仍應依約給付(當然,7月份房客仍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且房客應於7月31日搬家前,依照契約約定再多給付房東1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或由房東於押金中抵扣1個月)。

  然而,有時候房客因為實在多住一天都受不了了,要求隔天就要搬家等等。這時候,因為房客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提前1個月通知房東,房東可以請求房客支付當月的租金損失;另外,依租約約定再多給付1個月租金給房東。因此,在這種房客臨時表示馬上要搬家的情況下,房東說要扣抵2個月押金(或說2個月押金要沒收云云),基本上並沒有錯。


民法第453條(定期租約之終止):「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第450條(定期租約之終止):「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1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前通知之。」

所以如果是以1月來支付房租,則注意於1個月前通知。


賠償完一個月租金,就應該退押租保證金
請教一下, 補償一個月的租金, 含不含管理費呢? 因為目前每個月都繳一萬八給房東, 但其中1500為管理費, 也就是說真正房子的租金是16500, 那請問一個月租金的違約費用是18000還是16500呢?

球球兔 wrote:
請教一下, 補償一個...(恕刪)


16500元。
管理費是跟著房子走的,誰住誰就付費。
而一個月租金是補貼房東的損失,房客沒住了當然沒有管理費。
好聚好散,房東若計較這些,傳出去也會很難聽,畢竟房客也付出不少租金住過一段時間。
感謝大大回復

但我朋友的房東真的不還他管理費吔, 請問有何管道可以救濟呢?

我後來想想, 那如果房東代繳水、電、瓦斯.....一大堆等, 若提早退租, 不就全部都要當成一個月違約金賠給房東嗎?

這是真的有點不太合理

我朋友房東是投資客, 房子超多的買來租人, 連管理費這種小錢都要佔便宜, 還真的是超愛錢的


陳小春2525 wrote:
16500元。

管...(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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