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小弟有一事不解, 請問有無專家可以解惑,以下價錢都是假設值,所以事情都發生在8/1號時價登入後.
舊房3年前買價為1500萬(有建商開發票),今年實價登入2000萬賣掉,而新添購房子價為1800萬.
並將自用住宅從舊房改成新房住址.
請問明年申報不動產買賣所得稅, 是否要申報500萬的所得??
會這樣想的原因是財政部有3年前我跟建商買的資料,有今年我賣掉時價登入的資料.
這...對於換屋族而言, 感覺很恐怖~~
財產交易所得稅"納入"當年度"綜所稅"一起算喔
也就是說當年度 所得淨額 x 稅率-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這樣稅率是五百萬起跳 以台北來算是要課40%的
應該是這樣
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檢附之證件如下:
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以2次登記日計算,相距期間應為2年內),或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
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作為證明。
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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