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興自由 wrote:昨天看中意一間房子是...(恕刪) 您應該簽要約書的斡旋金糾紛多為避免斡旋金制度衍生糾紛,內政部擬定「要約書」供消費者選擇,可不必支付仲介斡旋金,卻同時表示購屋誠意。房仲業者須主動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和替代關係,否則視為隱瞞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然而,法律並無訂定簽定要約書後反悔的罰則,因此房仲業者通常會另行要求,規定買賣雙方若臨時反悔,仍須支付3%的違約金。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00529/32546364
樓上有大大說了,可以簽要約書不付斡旋金,但仲介可能不會願意這樣,還會跟你盧半天,不外乎恐嚇沒斡旋金沒誠意、順位會在別人後面、屋主對砍價的接受度會變低....真的要收斡旋金也可以啦,但總該要有書面的斡旋書吧,並由仲介簽收吧。公平會有規範,不動產經紀業者如提出斡旋金之要求,應同時告知買方亦可選擇內政部所擬定之「要約書」,如買方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買方於仲介買賣成交時,該斡旋金轉為定金,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如仲介買賣不成立時,不動產經紀業者所收之斡旋金,無息返還買方等權利義務。
很多仲介公司的要約是不能排順位的因為很麻煩第一,屋主沒看到錢,根本不覺得有真的買方第二,萬一屋主答應要賣,買方不買,請問怎麼跟買方要違約金??第三,連賠給賣方的違約金都不付了,會付仲介費嗎??不然你就用支票指名屋主,斡旋一個禮拜,支票兌現日期寫十天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