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新北市發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那是要幹嘛?

今天收到新北市政府寄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的掛號信,
重測的是一個住宅大樓社區(國宅),
通知書內有地籍調查時間,
我是要到場嗎?要準備什麼嗎?
有專業人士可以告知小弟,謝謝!
2012-07-17 1:10 發佈

阿軒Rex wrote:
今天收到新北市政府寄...(恕刪)


最好是去看一下
因為你如果沒去
重測完有變動
然後你一段時間(忘了多久)沒提出異議
就會視同你已經同意
之前我家重測就是把我家的水溝變成隔壁的
還好我有在場
當場提出疑問
鄰居也承認水溝是我家的
直接圖就改回來了
建議先調出住家及社區的地籍圖資料

會同社區人員或住戶確實走過一遍看看點位及界線大概位置

大家溝通確認過圖資與現場有無差異性

並了解一下這次申請人及目的為何
(是否林地有建案開工還是鄰居土地糾紛)

會勘當天需跟著走完測量過程

所有地界點位需不能影響原有權力
(不批人也不要被批)

測量有意見或疑慮當場提出

沒問題會勘通知書簽名結案

我猜的 應該是這樣吧


阿軒Rex wrote:
今天收到新北市政府寄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的掛號信,
重測的是一個住宅大樓社區(國宅),



節錄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79 條 地籍調查,係就土地坐落、界址、原有面積、使用狀況及其所有權人、他
項權利人與使用人之姓名、住所等事項,查註於地籍調查表內。
前項所有權人之土地界址,應於地籍調查表內繪製圖說,作為戶地界址測
之依據。


第 82 條 地籍調查,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
前項調查情形應作成地籍調查表,由指界人簽名或蓋章。

第 83 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
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
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
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逾前條第一項期限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
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其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者,並應埋設界標。
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處理之。

第 184 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
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 。

第 185 條 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核。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第 201 條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
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
示變更登記;其有錯誤者,應更正有關簿冊圖卡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
記。
前項地籍圖重測結果錯誤經更正者,其已繳之複丈費予以退還。
第一項辦理異議複丈業務,得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之。


大樓,基本上你可以不用管,土地所有權人太多,也沒什麼好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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