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新北市政府寄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的掛號信,
重測的是一個住宅大樓社區(國宅),
通知書內有地籍調查時間,
我是要到場嗎?要準備什麼嗎?
有專業人士可以告知小弟,謝謝!
阿軒Rex wrote:
今天收到新北市政府寄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的掛號信,
重測的是一個住宅大樓社區(國宅),
節錄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79 條 地籍調查,係就土地坐落、界址、原有面積、使用狀況及其所有權人、他
項權利人與使用人之姓名、住所等事項,查註於地籍調查表內。
前項所有權人之土地界址,應於地籍調查表內繪製圖說,作為戶地界址測
量之依據。
第 82 條 地籍調查,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
前項調查情形應作成地籍調查表,由指界人簽名或蓋章。
第 83 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
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
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
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逾前條第一項期限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
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其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者,並應埋設界標。
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處理之。
第 184 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
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 。
第 185 條 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核。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第 201 條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
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
示變更登記;其有錯誤者,應更正有關簿冊圖卡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
記。
前項地籍圖重測結果錯誤經更正者,其已繳之複丈費予以退還。
第一項辦理異議複丈業務,得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之。
大樓,基本上你可以不用管,土地所有權人太多,也沒什麼好主張的.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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