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子上遇到困難,想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大大~
在前陣子看到一間很喜歡的公寓大樓,也表示誠意在跟屋主議價,但這過程中,我們都是沒透過房仲,就是直接跟屋主對應的!
直到昨天去跟屋主拿土地滕本時,才發現原屋主並不是跟我們對應的人,而是屋主的妹婿,他才是這間房子的所有權人,這問題事先根本都沒跟我們提起過,是我們自己看土地滕本才發現的,而另一點又很另人覺得奇怪的是登記的日期又是前幾天而已,而這間公寓他們又是5月底買的,怎麼會是前幾天才去登記,而房子的所有權人竟然是他妹婿,這些問題讓人覺得很奇怪,怎麼會這樣?是不是要請代書來處理比較保險?請代書的話,是不是就能避免買房財務上的糾紛?
所以想請各位大大幫幫忙,還有因為是直接跟房東買房子(公寓大樓),程序上要注意什麼?要請房東出示什麼文件?對我們買方比較保險!
自用住宅出售、換屋出售不用課奢侈稅:
例如:第一,屋主如果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自用住宅,這樣不用課奢侈稅。 自用住宅指的是屋主全家人(即配偶和未成年直系親屬(子女等))設有戶籍之房屋。而且只能有這一間房屋,並且不能出租或營業(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參照)。
第二,如果因為換屋而持有二間房屋,這樣也不用課徵奢侈稅 。 也就是說如果於買新屋一年內出售舊屋,這樣舊屋的出售是不用課奢侈稅。另外,如果於一年內因調職、遭公司解雇而賣掉新房子,這樣子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參照)。
第三個,賣土地給國家、新建案登記後第一次出售,不用課奢侈稅,如果政府賣國宅或者是民眾將土地或房屋賣給政府,這樣子,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參照)。
第四個,新建案第一次出售,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參照)。
第五個,出售都更所分配的房屋(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參照)。
內文搜尋
X




























































































